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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分则讲解:第十三讲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三讲 庭前审查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150条的规定以及的相关解释,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1.起诉书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有无证据目录;

  3.有无证人名单;

  4.有无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具备上述内容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它不解决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

  【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盗窃案,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些事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2003-2-66多)

  A本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B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C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D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移送有关材料。

  【答案】BC

  二、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决定开庭审理与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例】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2008-2-71多)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4-2-92不)

  A.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B.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C.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 D.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

  【答案】AB

  5.对于符合第15条第2~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例】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2009-2-73多)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的

  B.起诉时未移送证据目录的

  C.证人名单未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住处和通讯处的

  D.移送材料中辩护人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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