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补充侦查
首先,界定补充侦查的含义。
首先,分为两大类:分为两大类:一是退回到上一个阶段,包括由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到侦查阶段;审判阶段退回到审查起诉阶段。称之为退回补充侦查。 这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属于重大问题。二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自 行侦查。相对于原有的侦查而言属于补充侦查。这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 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其次,退回补充侦查发生的阶段。
审查批捕阶段没有补充侦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另行侦查。即,检察院无权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所以,发生在如下两个阶段:
(一)审查起诉阶段
1、期限、次数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一次是一个月。
2、适用情形: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退回补充侦查与检察院改变管辖问题
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条件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二)审判阶段
1、启动方式有两种:检察院建议;法院建议。
2、补充侦查的主体
只能是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后果
2007/71.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