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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分则讲解:第四讲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四讲 搜查与检查

  一、基本概念

  1、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

  2、检查

  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称之为人身检查。

  二、比较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

  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例】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2-27单)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答案】B

  三、搜查的其他法律程序要求,也是考试重点。检查对此没有相关规定。

  1、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2、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例】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罪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侦查人员在场, 所以由男侦查人员对钱某、 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该案搜查活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2004-2-64多)

  A. 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

  B. 在搜查时钱某夫妇一直在场

  C. 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D.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遭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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