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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分则讲解:第一讲
发布日期:2010-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讲 立案的材料来源及其处理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检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

  2、单位、个人、被害人:报案、举报、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2006/21.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 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26单)

  A.控告 B.告诉 C.举报 D.报案

  【答案】C

  二、立案材料的处理

  1、接受为前提。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得拒绝。

  2、紧急措施与移送问题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需要注意是“接受”而不是“受理”。

  2008、76.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答案】ABCD

  3、注意诬告与控告的区别

  两者主要区别是:错告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故意,而是由于个人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司法机关的保护与保密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 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 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6.对立案材料的最终处理:立案;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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