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案怎能有人旁听看网易新闻,吓了一跳“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8日开庭。因旁听人数众多现场失控”,如果我没记错的话,这应该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嫖宿幼女应该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从法律上讲应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哪些人才有权旁听?《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如果真的这样,那么除了承办法官、书记员、被告人、辩护人、律师、证人、公诉人、法警外,他人均不得旁听。包括记者,包括其它无关群众。
另外耐人寻味的是,有关部门表示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未审理先表态似乎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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