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头脑发热
最近,引人关注的是公安部的"一律",醉酒驾驶一律师拘留十五天;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一律拘留5日;等等.据说是为了迎接国庆,我们认为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法律上和情理上均存在一定的障碍,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上述两种条款都出自于国家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
二、规章有权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作出细化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三、问题的提出
1、公安部制定文件的主体是谁?
如果是公安部的内设局,则无权制定规章,这种规定也是违法的;
如果是公安部自身,还要看其是否履行制作规章的相关程序(即《立法法》71条至76条)
否则,仍属公安部的规定,也是违法的。
2、是否背离了法律的初衷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安部现在把这种行为变成一刀切,我们认为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依此类推,以后杀人的一律处死刑,倒也简单,不要律师,也不需要什么法官,随便找几个人就可以审,没有任何技术含量。其实,看似公平地表面,实则掩盖了不公平。
四、从情理层面来讲
这种带有有效期的运动式执法应休矣,长抓不懈才是正道。
我们群众也不要高兴得太早,当这把利剑砍在你我的头上,保证是欲哭无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