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四)
发布日期:2004-07-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对实现程序公正、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建议
对于程序公正的标准和模式,学者多有研究,各家观点虽看似近似,实质都有着不同的内涵。笔者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审判方式改革的有关建议,以期实现程序公正。实现程序公正是最终实现司法公正所不可或缺的环节,为确保程序公正的实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一) 法官司法理念的更新和素质的提高
要实现程序公正,首先要强化法院以及法官对程序公正的意识,摈除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法官应当更新观念,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法官只有树立正当的程序理念,才能保证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在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一准则,强化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程序公正。
法官的程序公正理念的确立,以及这一理念的付诸实践,都不能离开对法官各方面素质的要求。美国著名法学家埃比曼教授指出:“一项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法官是法律理想王国与法律实施现实之间的桥梁,他所处地位决定了其所必需的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没有牢固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的法官,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我国现有法官队伍的主流,他们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水平较高,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对国情民俗有较深的体验和了解,但也应看到我国法官队伍历史上形成的人员宠大、来源复杂的状况,因此不可忽视对现有法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另一方面我们应当着手建立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选任高素质的法官。
(二) 法官中立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第11条明确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要实现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处于中立地位。所谓法官的中立是相对于当事人和案件而言的,它表明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不中立便是偏私,便是法官与当事人的角色混淆,其导致结果的不公正乃是必然的。法官中立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具体要求:一是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关联性。强调法官与案件事实和利益上和非关联性,对于保持法官的中立性无疑是必要的。二是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私。法官所形成的偏见和预断有可能会妨碍纠纷的公平处理。因此要保证法官中立地位的确定,有必要在法官遴选制度方面确立对法官的中立性方面的要求;同时对现任法官要强化中立意识,居间裁判,以确保程序公正的实现。法官不仅要树立中立意识,而且还应表现出中立地位。加拿大司法委员会1998年制定的《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6条也规定“法官审判案件时必须是公正的,而且应当表现出是公正的”,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在主观上公正,而且要在行为表现方面也体现公正。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对法官的中立和公正产生合理怀疑。
(三)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的保障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又可称为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诉讼民主的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法官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对当事人各方的意见和证据应当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的神圣职责之一是维护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为他们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为保障当事人平等权利的行使,北京市一中院制定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23条,二中院制定了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规则,无论哪种做法,都还尚在摸索过程中,但无疑二者都能够保障当事人平等权利的行使,以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就是对法官的一种监督,是以当事人的权利制约法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