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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五)
发布日期:2004-07-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四)程序参与原则的贯彻和相关制度的确立

  确立了法官居间裁判的地位,还应强调贯彻程序参与原则,在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确保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参与。应当使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有充分的机会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在涉及当事人利益、地位、责任或权利义务的审判程序中,应从实际上保障其具有参与该程序以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权利;而且在裁判作成之前,应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提出诉讼资料,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在未被赋予这种机会的情况下所收集的事实及证据资料,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这一方面要保障我国律师队伍的建设,使之适应诉讼发展的需要,当事人如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更有助于其对各个诉讼程序的理解和参与,从而保障程序公正;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解决在庭审方式改革过程中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如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的运行问题,证人出庭问题等等。目前,最高法院已经颁布施行了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尽管不尽完善,但较之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制度来讲,仍是一个较大的进步。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助于确保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的完成,确保庭前准备工作就绪,从而保证当事人对各个审理阶段程序的参与。此外,我们也可借鉴西方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定证据提交在庭审之前,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展开充分的证据交换,甚至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以外仍可接触从而对证据进一步开示,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行使质证权利;而且可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双方有争议的焦点问题上,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

  (五)强化程序公开制度,提高诉讼透明度,完善程序公正的监督机制

  程序公开制度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开庭前的公告、公开开庭审理的旁听、公开宣判都是程序公开的不同阶段。此外,法官还应当注意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使之成为实现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这种公开,不仅是只对当事人和普通公众的公开,也包括对新闻媒体的公开,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对新闻媒体的公开,也是对程序公正的一种监督机制。通常,新闻媒体除报道有关大案要案外,有时会揭露司法方面的阴暗面,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但对媒体的公开要掌握必要的限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需要将媒体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国外有关做法,在法院内部建立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要形成一套制度和规则,以便媒体和司法执法机关共同遵守。除媒体对程序公正的这种监督之外,法院内部也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动态的程序公正的实现,而不应仅仅把精力花费在对生效案件的评查问题上,应当关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的程序公正性。

  以上述及的仅仅是实现程序公正,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主要方面的问题,要真正实现程序公正,我们不可忽略一直反复强调的审判独立的保障问题,以使法官能够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最终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五、结  语

  程序公正的实现,首先依赖于正义的诉讼法律程序,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除此之外,还必须通过一系列对审判方式的改革来达到程序公正这一目标。确立程序正当的现代司法理念,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总之,摆脱“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承认程序法的独立性并加强其实施过程的正当性,发挥其实施结果对民事关系的强制效力,将有助于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和法律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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