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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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扩展内容: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组成:人民代表。任期:5年。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4、监督权。5、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制度: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程序:议案通过程序、选举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程序、罢免程序。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针对特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