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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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扩展内容: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同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