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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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扩展内容: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4、原有的 法律基本不变。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司法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2、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