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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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 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的分类
扩展内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 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