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管理人必读——清算与破产
第十一节 清算与破产
问:什么是清算,哪些情况下应当清算?
答: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清算的结果是企业注销,不复存在。清算分为两种,自行清算和法院强制清算。一般来说,可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决定清算。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企业也应当进行清算。
问:企业如何自行组织清算?
答:第一步:在15日内组成清算组,成员包括董事或股东;第二步: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三步:清算组回收债权,清理、变现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第四步: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五步: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补偿金,缴纳税款,偿还公司债务。第六步: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登报公告公司终止。
问:法律对清算中的公司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单独对债权人偿还债务。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没有偿还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问:如果不及时组织清算,股东或董事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股东、董事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董事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董事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董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董事承担清偿责任。
问:法院强制清算都有哪些要求?
答:强制清算由法院组织实施。基层法院负责受理县级工商部门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中级法院受理地市以上工商部门登记公司的清算案件。企业不组织清算或拖延清算的,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的要求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的,强制清算应当在6个月内清算完毕。除法院的强制性与组织之外,强制清算的其他程序与自行清算程序类似。
问:什么是破产,破产有哪些影响?
答:破产是指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企业清算解散的法定程序。但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和解或重整计划,那么负债企业可能重新恢复经营,避免进入清算程序。因此,破产程序可以分为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三个程序。破产程序涉及负债企业、债权人、股东、职工以及社会利益,是一项系统解决问题的纠纷解决机制。
问:哪些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答:按照规定,拟破产企业自己可以申请破产,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破产。破产企业自行申请的,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企业资不抵债的证据。
问:破产程序一般持续多长时间?
答:目前,法律对于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对个别破产阶段的期限有一定的要求。如,债权申报、核查为3.5个月。按照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25日内发布受理及债权申报公告,债权申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债权申报期满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核查债权。重整计划制定、表决7个月。法院裁定重整后,在6个月内制定重整计划,法院会在收到重整计划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其他阶段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就司法实践看,破产重整程序的时间较长,破产和解程序次之,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时间会稍短一些。
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是不是一定会清算、解散、注销?
答:破产程序分为和解、重整或清算几个不同的程序,破产只是通称,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或者债务人重整成功,企业就不会进入清算程序。因此,破产清算程序并不是破产案件的必然结果。在发达国家中,对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而言,破产是一种保护、再生程序。
问:破产企业欠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是不是一定能够优先于担保债权受清偿?
答:对此有两项说明,一是职工债权不再必然优先于担保债权,二是这些优先的职工债权形成时间也有限制。按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时,才能用担保财产来偿还。随着时间的流逝,2006年8月27日前的职工债权将追渐成为历史,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职工债权数额较大,难免会影响担保债权的清偿。
问: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第一步是按要求申报债权,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一定要扎实、完整,避免产生争议;第二步是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步是债权人之间要团结一致,共同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四步依法履行自己的知情权,多与法院、破产管理人沟通,如有疑问可以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问:什么是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怎么申请?
答:破产和解程序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终止破产程序的诉讼程序。破产和解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协商一致,而且要经过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企业继续营业并分期偿还债务,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和解的特点是债务减让,债权人能够在短时间内部分得到受偿。重整的特点是债务延缓,破产企业经营正常后逐步偿还。按照规定,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和解、重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或重整。
问:如何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都是什么内容?
答: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议事的法定组织形式。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有权按照会议程序发言、行使权利。按照规定,债权人可以自行参加会议,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在会议中,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主要是核查债权;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和解草案;在重整程序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重整计划。在破产清算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财产变价、分配方案。因此,为充分维权,建议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问:如果公司申报的债权没有得到确认,怎么办?
答:按照规定,如果债权没有得到确认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诉讼,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确定债权。
问:债务人进入破产的,没有到期或没有确定的债权怎么处理?
答:按照规定,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的,未到期的债权提前到期,可以申报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或未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申报债权,只是待这些债权确定后,才能接受分配,在分配之前管理人会将分配份额提存。
问:对于有第三人保证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时怎么处理?
答:破产程序不影响债权人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只要债权人受偿金额不大于债权数额。如果债权人不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以将来的债权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