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管理人必读——票据与信用证
第十节 票据与信用证
问:常见的票据有哪些?
答:我们国家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类,常见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
问:就银行承兑汇票而言,付款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在票据关系中,付款银行与作为出票人的公司之间是委托付款关系。通俗的讲,要开具银行票据,公司必须在银行存有一定资金,并且与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票据实际上是出票人委托银行向持票人付款的书面凭证。
问:空头支票是什么?
答:按照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银行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属于空头支票。法律禁止出具空头支票,否则可能涉嫌票据诈骗罪。
问:什么是背书,对票据背书签章的要求是什么?
答:背书是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或其他原因在票据背面签章的行为,票据上的背书应当是连续的。在使用票据付款时,付款人应当在票据上背书。对于公司而言,票据背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
问:票据上的金额、收款人和日期能不能更改?
答:按照规定,票据上的金额、收款人和日期不能进行更改,否则会导致票据无效。同时,如果票据上出现任何污染或涂改,也会造成票据失效。
问:票据丢失后,如何保全票据权利?
答:按照规定,票据丢失后,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要求银行暂停付款,并应当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实践中银行不受理挂失的,持票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会通知银行停止付款并发布公告,在两个月的公告期满后,如果没有人申报票据,法院会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宣告票据失效。票据失效后,持票人可以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要求银行付款。
问:票据付款期届满后,是否能够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答:按照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仍有权申请公示催告。实践中,法院也是受理到期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的。
问:票据持票人没有及时要求付款或追偿,是否会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答:一般而言,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2年,支票的权利时效是6个月。但是,持票人并不必然因为超过这个时效而丧失所有权利。按照规定,持票人仍然有权要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问:A公司以汇票付款100万元给B公司作为货款,B公司没有按时发货且拒不还款,在此情况下,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汇票?
答:按照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汇票。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方,A公司无权要求第三方返还汇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只能要求以其他方式返还货款。
问:在公示催告期间内,是不是还可以转让票据?
答:按照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对票据质押、贴现。但当事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仍然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问:对票据能不能申请保全?
答:按照规定,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以及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法院裁定保全的,会向付款银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停止支付票据款项。
问:信用证是什么,采用什么付款方式?
答:信用证是开证行(银行)应货物进口方的请求向货物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它是一种银行信用,常用于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形式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直接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常见的信用证是跟单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单据通常包括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发票、保险单等。
问:企业向银行开立信用证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第一步:进口商向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通常银行要求支付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第二步,进口商与银行签订《授信合同》、《进口押汇合同》、《信托收据》,银行通常会将进口货物作为还款的担保;第三步:银行按要求开立信用证。在此阶段,进口商需要与银行协商确定信用证的有关内容,特别是对单据的要求。
问: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遵循什么样的流转程序?
答:第一步:银行开立信用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安排发货。第二步: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付银行,申请付款;第三步:银行收单审查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第四步:进口商向银行还款,同时凭银行交还的收货凭证提货。
问:银行审核信用证付款的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规定,银行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银行就可以付款。
问:出口方是否有权对信用证提出异议?
答:信用证的部分内容是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为避免风险,出口方有必要事先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有无不利条款,特别注意“软欺诈条款”,如“必须由买方指定人员检验合格证后才能付款”等内容。还要注意“非单据化条件”,如,须在几月几日前传真给买方装船信息,因为,银行无法判断你是否传真。如发现不妥,可以要求更改信用证,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
问:当发现信用证欺诈时,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答:按照规定,发现信用证欺诈时,应当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然后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问: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人,如何应对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的行为?
答: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证人不能以开证行或者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单证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请求免除保证责任。但如果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征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只在原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和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