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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银行涉嫌垄断问题接受<证券时报>采访
发布日期:2010-11-09    作者:刘国华律师

垄断疑云下银行收费步步高:收费项目逾3000种
2010年08月28日 04:51 证券时报


制图/官兵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刘国华律师
  针对近期多家商业银行陆续提高跨行ATM取款手续费、账单打印费、新增小额账户管理费,近日两位北京律师将一纸“举报函”递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
  根据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各种收费项目林林总总加起来3000多项,直接涉及广大储户的也有30多项。从2003年的300多种发展到目前3000多种,近年来银行收费项目增速可谓惊人。
  中国银监会2010年6月15日发布的《银监会2009年报》显示,去年中国银行(3.38,-0.02,-0.59%)业金融机构实现税后利润6684亿元。而截至目前,全国累计发行21.4亿张银行卡,其中借记卡接近20亿张,信用卡为1.7亿张。去年以来,各大银行中间业务年收入平均增幅接近30%,但表面的风光并不能掩盖深层次的危机。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国内银行中间业务范围狭窄,主要集中在日常操作简单的结算和代理类等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上,诸如存折挂失费、清点零钞费、重置密码费用、柜台打印对账单费等收费项目层出不穷,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等服务费也如芝麻开花。银行收费项目从2003年的300多种发展到目前的3000多种,费用也不断提高。
  近日,两位北京律师更将一纸“举报函”递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国家发改委。对此,笔者也认为,银行涉嫌违反《合同法》、《反垄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
  银行能否违背合同约定收费?
  首先,银行在发放银行卡的时候,双方已经建立起了合同关系。如果银行单方面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明显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即使银行是合法增加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也不能强加于之前签约的客户。
  其次,银行收费应该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此可知,商业银行并不能自行随意调整收费,也不能只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单独制定。相对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独立性较强,应当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是不是商业银行数千种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者之一,需一一核实,以解公众心中疑虑。
  第三,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数千种收费项目和价格,是否均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并且是否做到了明码标价?
  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等
  是否存在协同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工商总局在2009年《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认为:“本规定所称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包括下列形式:(一)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决定;(二)口头协议或者口头决定;(三)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但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认定协同行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二)行为相同或相近且不具有合理理由。在考虑上述因素时,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
  虽然上述规定尚未生效,但至少可以看出一种政策导向。各大商业银行诸多调价行为经常先后在2至3个月内推出,收费标准实际上统一。银行业协会经常组织很多交流活动,如就经营行为的一致性、银行之间曾就跨行取款费等涨价等有过交流协同等,则该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反垄断法》项下的垄断协议。对此,需要相关部门一一查明。
  中国银联是否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由央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规定,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0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中国银联是由各商业银行出资组建的,银行间交易结算仅此一家,可以说处于绝对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为何每笔的网络服务费是0.6元?是否有很严格的成本核算等等,都需要相关部门查明。
  如果相关银行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其将面临有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如果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疑金额将非常巨大。另外,《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相关银行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还将面临消费者针对其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失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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