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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证券内幕交易接受<中国经济时报>采访
发布日期:2010-07-23    作者:刘国华律师
证券内幕交易猖獗 业内疾呼“严打”   2010年06月01日 15:49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近日,管理层释放了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严打的信号。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明确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5月19日、5月21日、5月25日、5月26日,人民日报连续发文,剑指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然而,此次管理层的决心能在多大程度上打击愈演愈烈的内幕交易,市场尚存疑虑。“目前,内幕交易归纳起来就是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无风险,自然日益猖獗。如果没有较大的变革,即使人民日报发文,也难避免雷声大、雨点小的结局。”知名维权律师刘国华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疑似内幕交易频出
  内幕交易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的公平,一直为投资者深恶痛绝。自“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事件曝光以来,不断有在公告前发生涨停或跌停的个股被市场挖掘出来,矛头直指“内幕交易”。
  在近期羸弱的大市下,停牌前涨停跌停的疑似内幕交易更是激起了市场的强烈不满。
  5月25日收盘后,通化金马发布重组公告。而当日收盘前半个小时,通化金马近乎以90度角直线拉上涨停。
  5月24日,东方园林发布重大利好公告。在公告发出前一个交易日,东方园林一路低开高走,中午已经涨停,而此时上证综指尚挣扎于涨跌临界点。
  5月20日,宏达股份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然而前日的逆市涨停和巨量交易令市场疑问重重。
  2009年4月21日,高淳陶瓷发布重组公告。但在该利好公布的前一天,公司股价在开盘几分钟内便迅速被拉至涨停。5月22日复牌后,更是连续出现10个涨停。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事实上,除了上述“未卜先知”之外,“火起时,高管先走”的案例在市场中也是屡见不鲜。
  4月22日,中创信测董事李军减持公司股票452600股,至上周五,公司股价已累计下跌32.37%,李军成功在顶部减持,避免损失或获取收益296万元。
  此外,ST华控、山西三维、包钢稀土的领导或其亲属均在4月份精准减持,躲避了公司股价的连续下跌。
  太多的“巧合”令投资者疑窦从生,然而“没有相关部门的认定,市场的所有猜测都只能是怀疑而已。”上海的私募人士孙先生对本报记者说,从股市成立到现在,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案例屈指可数,处罚力度也微乎其微,而犯罪成本过低必然会促使更多知悉内幕的人铤而走险。
  为何如此猖獗?
  利好消息出台前大涨,利空消息出台前大跌的“巧合”现象频频出现,由于众多此类个股经常以“一”字型涨停或跌停,导致普通投资者想买的买不到,想卖的卖不出。目前此类个股中究竟有多少跟内幕交易有关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内幕交易在A股市场中已经泛滥成灾。
  市场普遍认为,内幕交易的泛滥与取证难、惩罚轻、公司保密制度不健全等有很大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要求证券市场违规嫌疑人自证清白的规定。而很多内幕消息的泄密,通常是通过口头传达的,他人很难取证。只要找不到证据,即使都知道这个人是有问题的,监管层也拿他没有办法。”刘国华表示。
  此外,“即使监管层认定内幕交易后,处罚力度与利用内幕交易获取的收益相比也不值一提。内幕交易罪再严重,最多也就是10年有期徒刑,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处罚太轻了。”孙先生表示。
  公开资料显示,“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件中,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原系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主任、王向东?与陈玉兴合作炒股关系 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上述三人的非法获利为4000多万元。而曾经轰动一时的许霆案,虽然其非法所得仅17.3826万元,但是却最终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在刘国华看来,“目前,虽然监管层在制度上严禁内幕交易,但它没有明确和具体说明如何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因此‘吓唬’的成分偏多。”
  卡尔·马克思说:“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 那么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甚至零风险的内幕交易来说,其如此猖獗也就不难理解了。
  推行举证责任倒置
  众所周知,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监管在证券市场一直是个难题。多年来,监管层也一直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
  鉴于内幕交易认定取证难问题,刘国华建议实行对内幕交易行为采用美国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在辩方)、事实推定、辩方对推定进行反驳等证据规则,形成惩治内幕交易的程序法体系。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当多的意见呼吁内幕交易违法犯罪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在查处内幕交易案件过程中,由相关内幕人员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否则将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监管部门的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如果司法部门能够推出证券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就会更为有效。
  此外,刘国华还建议,建立内幕交易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尽快出台具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确保受损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动员广大投资者来参与对内幕交易的监控,使内幕交易的行为陷入“股民战争”的汪洋大海。(记者 陈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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