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美华侨回国探亲遭车祸,跨国追索高额误工费终获赔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17日21时许,张某某驾驶苏A-DV××小轿车在南京市北京西路与回国探亲的龚某推行自行车发生事故,致龚某受伤。当日,龚某被送往南京市鼓楼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龚某左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周围性面瘫、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侧耻骨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内侧半月板后角挫伤、右股骨内外踝及右胫骨平台内侧骨挫伤、右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2007年6月19日,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就其它相关赔偿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9月18日,龚某好转出院回美国继续治疗,医嘱全休三个月。
【代理经过】
2007年9月18日,杨春赣律师在龚某回美国前接受龚某的委托全权处理相关赔偿事宜。经过分析,该案最主要的赔偿项目就是龚某的误工损失,而龚某的工作地点在美国,相关的证据材料都在美国形成,故要求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其在美国的劳动合同(美国称雇佣合同)、工资证明、完税证明、合同终止证明等相关证据经过翻译、公证、认证等手续寄回国才能使用。2008年8月底,龚某按照上述要求将相关材料寄给杨律师,经过一番准备,杨春赣律师于9月11日将该案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其中误工费一项按22周零3天计算索赔数额为170000多元。经过几次庭审,对如此高额的误工费,保险公司、张某某的律师皆不同意赔偿,他们只同意按国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两者相差近10倍。因双方差距悬殊,致多次调解未成。
【审理结果】
2009年2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龚某170000多元,其中误工费为160000多元,基本全额支持了龚某的误工费请求(与诉请相差系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所致)。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并自动履行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