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8日,邬某驾驶摩托车(该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在途经一人行横道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线的原告古某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邬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82天。古某系一退休职工,其退休后自己开了一家保健品商店。古某认为,邬某应赔偿自己的误工费,而邬某拒绝赔偿。双方对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邬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5万余元。
【分歧】
退休后从事第二职业遇车祸能否获误工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开一保健品商店,但其是一名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治疗期间所享有的退休工资不会减少,没有该项损失,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是一名退休职工,但其仍有从事社会劳动的权利,故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离退休人员毫无疑问包括在“公民”的范畴内。而 “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劳动。本案中,原告虽然是一名退休职工,但其仍然有劳动的权利,事故发生后耽误了原告从事其他合法有偿的社会劳动,显然构成了民法上的“误工”,这段时间退休人员退休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的减少,自然属于误工收入的减少的范畴,故原告主张误工损失的赔偿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姚富良 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