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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所得的可税性(下)
发布日期:2010-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走出误区的根本途径
  找出步入误区的根本原因,实际上也就发现了走出误区的根本途径,即将特定的时间限定加入讨论的范围,在特定的时间限定下来讨论非法所得是否应当课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阶段来讨论:第一,在征税之时,对于非法所得是否征税?对于其他所得,税务机关是否有必要判断其合法性?第二,在征税以后,所得被征了税是否就意味着国家承认其合法性?
  在征税之时,对于非法所得,如果给予没收的处罚,则当事人已经没有所得,也就无所谓是否纳税的问题。如果给予罚款的处罚,并且罚款的数额等于或者大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实际上已经没有所得,也不需要纳税。如果罚款的数额小于纳税人的非法所得,或者,国家虽然确认当事人的所得为非法,但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事人仍然保留该所得,则对于剩下的非法所得仍应当同合法所得一样承担纳税义务。理由主要如下:(1)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具有相同的税收负担能力,根据量能课税原则或者税收公平原则,应当同等纳税;(2)如果对非法所得不课税,相当于鼓励或者纵容了违法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其实,国家对于非法所得不采取措施或者罚款的数额小于非法所得本身就是一种放纵或者宽容违法的行为。这种情况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中,这种现象应当是极个别的现象。] 对于其他所得,即没有被有权机关的终局决定宣布为非法所得的所得,税务机关显然没有权力判断其所得的合法性,当然,也没有必要去判断其合法性或者等待有权机关的终局判断。因为税务机关所面对的是日常的、大量的所得,根本没有能力去判断其合法性,也不需要等待相关机关宣布该所得是否合法,因为法律早已假定,凡是没有被有权机关的终局决定宣布为非法的所得,均为合法所得。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放心地对这些所得征税,因为在征税之时,这些所得都是合法所得。对于那些正处于有权机关认定过程中的所得,原则上,应当先缴税,因为此时并没有一个终局决定宣布该所得为非法所得,该所得在法律上就仍然是合法所得。但从实践来看,也可以暂时不征税,因为非法所得(如贪污所得、受贿所得等)在被有权机关认定的过程中,往往已经被采取了保全措施,一旦终局决定宣布该所得为非法,该所得将被国家所没收,如果被宣布为合法所得,国家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缴税款,并不会影响国家的利益。这种方式可以避免税务局跟在公安局或者反贪局的后面去对那些刚被检查出的“待判断所得”进行征税。
  既然税务机关在征税之时并没有判断所得是否合法的权力,也没有必要去判断其是否合法,是否征税和被征税所得的合法性之间就没有必然的联系。某项所得被征税,只能断定其在被征税之时尚未被认定为非法,至于其实际上是否合法,那要看有权机关的终局判断。这里需要延伸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某项所得被征税以后,又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并被采取了没收或者罚款的处罚,以前所纳税款是否应当予以退还?从理论上来讲,如果不予退还,征税相当于进行了罚款,税收变成了一种惩罚的工具,似乎有违税收的本来面目。因此,应当予以退还。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所征税款可以不用退还。国家没收该项所得时,可以只没收其非法所得在纳税以后所剩余的部分,在处罚款时,如果罚款是与非法所得直接挂钩的,也应当将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考虑在内,如果罚款并非与非法所得挂钩,而是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则不必将其所缴纳的税款考虑在内。
  根据上述理论来解释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国家明确规定对“三陪所得”和“择校费”征税,表明在国家眼中,该所得并非非法所得,但征税本身并不表明国家对其合法性的肯定,将来仍有可能将“三陪所得”和“择校费”定为非法所得。当然,这里面仍然会存在一个老百姓的认识和国家的认识不同的问题,在很多老百姓的眼中,“三陪所得”是非法所得,或者起码是不光彩的所得,应当给予没收,并严厉禁止“三陪”行为。同样,“择校费”也是令很多老百姓深恶痛绝的东西,在老百姓眼中也是非法所得,也应当禁止和没收。国家在对上述所得征税之时,可能仍然会有老百姓认为国家对它们征税了就表明国家承认其合法性。这种认识具有合理性的一面,即在征税之时,国家并不认为它们是非法所得,但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即征税以后,国家仍然可以宣布该所得为非法所得并给予没收,征税与合法与否没有关系。但是这种错误的认识是源于国家和老百姓对于某种行为的合法性本身的判断不同,而非老百姓步入了我们所概括的征税即意味着合法的误区。
  如果我们能够在理论上走出这个误区并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相信大部分老百姓会逐渐认识到征税的过程并不是合法化的过程,征税不等于承认其合法性,同时,也能够让国家的相关机关认真思考老百姓对合法与非法的理解,早日将那些老百姓普遍认为应当予以禁止的行为列为非法行为,从而不再对这些非法所得征税,而是予以没收,从而为构建一个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Study on the Taxable of Unlawful Income
  ——The Mistake of the Disputation of Taxable of Unlawful Income
  Abstract:The conventional viewpoint of the taxation scholars is that taxable income should be lawful. More and more youth scholars hold out that unlawful income should be taxable. The disputation of two parties is not a practical question but an abstract question. The disputation cannot answer the practical question. The reason is that they miss important and restrictive conditions in the abstracting of the practical question. In order to answer the practical question, we must add special time condition to the discussion and discuss the taxable of unlawful income under given time restriction.
  Key words:unlawful income; taxable; validity; mistake
【参考资料】
[1] 刘磊. 关于税收“所得”概念的评价与分析[J] . 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 1995, (5). 
  [2] 王玮. 应税所得的合法性[J] . 财税法论丛, 2004, (5). 
  [3] 熊伟. 非法所得的可税性[J] . 财税法论丛, 2004, (5). 
  [4] 马国强. 税收学原理[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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