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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
发布日期:2006-0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本文从律师职业的性质、价值、功能、准则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角色的定位和作用的发挥,认为律师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方面,应当发挥也能够发挥他人不可取代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律师,角色定位,作用发挥

  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和最重要的保证。正因如此,面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全社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作为承裁着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使命的社会法律工作者——我们每一位律师就不能不回答——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律师该充任什么角色、承担什么责任,应当塑造什么形象,体现什么价值,能够发挥以及如何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

  一、缩小阶层差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律师基其追求应担负扶弱助良的职责。

  我国的改革开放成就显著,世人瞩目。但不可否认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其中贫富差距悬殊、阶层矛盾扩大是制约和谐社会构建的最大障碍。因此,缩小不同阶层在社会财富占有上的过大差别,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必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首当其冲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阶层差别和矛盾的扩大,绝不仅仅体现在社会不同阶层对社会财富占有的过大悬殊上,同时还表现在由此导致的富有阶层、强势群体与占社会相当面的贫困阶层、弱势群体在话语权的失衡上,体现在普通百姓“有维权要求而无维权能力,有法定权利却无伸张渠道”上。因此,消除社会的不公,伸张社会的正义,“让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无疑是缩小阶层差别的应有之义。

  律师历来被社会誉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扶弱助良”的天使。尽管现实人们对律师的这一美誉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但笔者仍然认为,律师业能得以产生是基于其能满足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律师业能得以存续是基于其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律师业能得以发展是基于其内在的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放弃对 “扶弱助良”形象的塑造,尤其是背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就无律师业存在的必要,就会失去律师业发展的基础。基于律师这一与其自身生存、发展有关的追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理所当然地应塑造“公平正义”的形象,理所当然地应担负起“扶弱助良”的职责。

  律师要担负起“扶弱助良”的职责,从自律的角度着眼,当前应着力解决如何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的问题。

  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到律师”,就要正确处理好规模所建设与满足普通百姓需求的关系。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规模所决不是律师所发展唯一可供选择的模式。为满足社会不同的需求计,应当提倡大、中、小多种形式、多种规模的律师所并存发展的方向,纠正一个时期以来在规模化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出现的重商事、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新型、高层”法律事务,轻面向普通百姓服务的一般民事、刑事等“传统型”法律事务的倾向,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老百姓请律师难的问题。同时我们应倡导事关百姓无小事的观念,应加大对那些“仗义疏财”、“扶弱助良”的律师事迹进行彰显的量和力度,引导律师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执业成功的评价标准,纠正仅以创收的高低作为评判一名律师执业是否成功的倾向,解决好普通百姓难以请到一流律师,进而使他们在获得最佳法律服务的机会上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的问题。

  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就要正确处理好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与律师应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关系。

  尽管保障社会每一位成员都能“请得起”律师的根本出路,在于落实完善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但面对国家财力尚有困难,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尚需时日的现实,面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对律师服务的需求,作为应担负起“扶弱助良”社会责任的律师,我们决不能无动于衷。为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不应是律师法定的义务,但理应成为我们每一位律师道义上的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应致力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完善,使法律援助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援助,使经济上有困难的弱势群体,不论面对何种法律事务都能得到法律援助的惠及。另一方面我们应行动起来,担负起律师道义上的责任,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上,在扩大减费、免费、缓收费救济制度的惠及面上,为保障普通百姓能“请得起”律师,保障“穷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做出我们的牺牲和贡献。相信我们的这种付出必能得到百姓信赖和社会威望提高的回报。

  保障普通百姓能“信得过律师”,就要正确处理好维权与自律的关系。

  如果现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对律师信不过的问题的话,应该说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勿庸讳言,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现实律师执行职务能享有的权利和得到的保障,远未达到为律师执行职务所需相适应的程度,进而难以让当事人感受到请律师请得值。但事实也表明,在许多个案中当事人对律师产生的信不过,完全是个别律师未能恪守律师的执业纪律、道德,未能善尽律师的职责造成的。因此,要维护律师已有权利的实现,要争取律师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应与律师自身的自律相结合。当我们在现有权利、义务的规范下不能自律,进而致对律师的不信任成为社会普遍的反映,那么律师权利的保障,律师权利在现有基础上欲获得法律的确认得以进一步提高,就是一句空话;反之在律师现实的执业环境还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的情况下,律师能够严格自律,勤勉尽责,其现有的权利才能获得社会的尊重,其应有的权利获得法律的确认得以提高才有可能。维权与自律并举是保障社会“信得过”律师的根本措施。

  坚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树立扶弱助良的观念,从自身做起,从自律入手,通过对弱势群体在法律上的救济和援助,通过对公平正义的伸张,律师应当为也能够为缩小阶层差别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致力化解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律师藉其功能应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

  社会矛盾绝不仅仅存在于阶层之间。改革开放一方面使我国社会的发展走出了疆硬的计划经济的桎梏,步入了中国特色的以市场调解为主导的良性发展的道路,为绝大多数民众带来了福祉,社会充满了勃勃的生机。另一方面由于原有体制的的废弃、原有平衡的打破,如同解冻后的江凌,社会关系纵横交错,更趋多元,社会矛盾层层叠架,更趋复杂。由此带来的各类纷争,集中凸现,社会的稳定受到制约。因此,致力社会关系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必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

  律师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中介功能,决定了律师在协调社会关系,疏导群众的情绪,化解社会的矛盾中必然大有作为。

  在致力化解社会矛盾中,律师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就应当有效发挥律师在息纷止争中的作用。

  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首先要求我们能认识到新时代的律师,决不同于旧时代的“讼师”。

  律师尊崇的是事实和法律,致力追求的是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关系的有序、稳定,这就决定了律师的功能应当表现为息纷止争。“讼师”仰仗的是对事理的诡辩,对法律歪曲,一味追求的是讼费和自身的利益,这就决定了“讼师”必然是挑词架讼,无理缠讼,唯恐天下纷争不起。是息纷止争还是挑词架讼,是律师和“讼师”的重要区别,律师、“讼师”一字之差,性质、境界天壤之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每一位律师都应升华自己的执业境界,都应检点自已的执业行为,真正体现出我们姓“律”不姓“讼”。

  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我们既要有维护正义的激情,又要有审慎处事的理智。

  如前所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的价值之体现,是律师的根本追求之所在。这就决定了面对社会的不平之事,律师应有拍案而起,仗义执言,慷慨陈辞的豪气和激情,没有这样的激情,我们的执业活动就会失去良知和正义的动力。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追求,绝不仅仅是靠一腔热血和激情就能实现的。面对社会错综复杂的矛盾,我们要求得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更需要审慎处事,追求实效的理智。激情失去了理智为依托,就会成为于事无补恣意渲泻的汪洋。激情因理智而厚重,理智因激情而生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对社会的不平、不公的现象,我们既要成为铁肩担道义的使者,也要成为疏导社会过激情绪,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伸张正义的引领者,发挥出律师应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减压阀”的功能。

  发挥息纷止争的作用,我们既要坚持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又要掌握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策略。

  纠纷双方更多地存在着矛盾对抗的一面,但也存在着利益相溶、矛盾化解的结合点。许多个案表明当事者各执己见,渲染矛盾,一味以对抗的态度解决纠纷,往往使当事双方得不偿失,两败俱伤;而适度让步,和缓矛盾,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则可能达到趋利避害,各得其所的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们律师要正确认识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关系。在我们的业务活动中,特别是在非讼和民事诉讼的代理活动中,应基于当事人对我们的信赖,更多地发挥出引导、协调的功能,为息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做出贡献。

  三、推动制度创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出路,律师依其素质应显示参政议政的价值。

  从个案入手解决现实已存在的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现象是治标,从制度入手摧毁产生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基础才是治本。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

  制度的创新需要法治为基础,需要立法作保障,需要政治体制改革为动力。

  律师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治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应当是国家政治领域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律师崇尚民主法治的天然本性,律师尊崇法律、熟知法律的基本素质,律师对民主政治具有的与生俱来的亲和力,律师对社会关系稳定、有序追求的自觉性,都决定了律师在推动制度创新、依法治国的政治领域中能够大有作为。这正是法治国家重要的政治人物、领导人物何以大多有律师执业经历的缘由之所在。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已二十余年,律师队伍从小到大已有了可喜的发展,律师声音由弱变强已令社会瞩目,律师由初创时期的彷徨到发展中的自信正在走向成熟。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治国之本,构建和谐社会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我们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我们适逢的大好机遇,无不在推动着我们应更多地关注国家的政治领域,应更多地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的建设,应更好地发挥我们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

  时代呼唤着律师政治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社会期待着律师中的杰出人物成为国家政治领域中的精英,参政议政、推动制度创新应成为我们每一位律师的最高价值追求!

  四、社会组织参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措施,律师遵其属性应坚定恪守独立的准则。

  市场、政府、社会组织三位一体,互补、互动,是现代治国的科学理念。从治理国家来讲,政府是主导;从管理社会来讲,社会组织是主力。因此,社会组织的参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措施。

  律师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具备的独有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律师参预和谐社会的构建,既有律师业的内在动因,更是社会的要求。

  律师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出其独有的作用,必须格守律师的独立性准则。

  律师独立性准则首先要求律师应独立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社会其他组织。律师执行职务只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不受上述任何机关、党派、团体和组织的干预,不能成为任何权力机构和社会势力的附庸。这是因为律师只有恪守独立性准则,才能基于法律赋予其独享的权利,联合民众对抗行政专制的倾向和强势势力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侵蚀;才能以此在民众中获得的信赖和和威望,以法律赋予的独有的职能,疏导、遏制民众的民主激情和极端的平等诉求,从而防止国家的民主建设和社会的正义伸张偏离正轨,成为促进社会安定,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

  律师独立性准则还要求律师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应保持独立。这是因为法律赋予律师的职能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当事人的利益和诉求并不总是能与国家法律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相一致的,有时甚至还相悖。律师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只应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凭借自身的职权为当事人谋不法利益,不能成为受当事人操纵的工具,不能不问当事人的利益是否合法正当,成为当事人的不当诉求的代言人。因此,只有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恪守独立,律师才能获得社会广泛的认可,法律赋予律师的地位、权利在现有的基础上,欲通过立法的进一步确认,得以进一步提高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恪守独立,律师才能获得民众的广泛信赖和支持,律师社会威望的进一步提高,律师社会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才能成为现实。

  国内外律师业发展历史的、现实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律师的独立性实乃律师生存、发展的基础,实乃律师生命力之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背离对律师独立性准则的遵从,律师的作用将丧失殆尽。因此,我们应向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坚守律师独立性这一社会角色的定位,高擎起律师独立之薪火,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出律师应有的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把握我们应有的角色,明确我们应有的追求,恪守我们应有的独立,发挥我们应有的功能,与全社会一起共同绘制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吕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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