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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中)
发布日期:2010-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电视模板的受版权保护性在国际上至今很少获得支持,在我国则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我国《著作权法》在第3条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作品的规定中没有提到电视模板,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至今也还没有发生与电视节目模板有关的诉讼。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不难推断,电视模板在中国很难获得版权法保护。
与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一样,我国著作权法同样奉行思想/表达二分法,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1998年发生的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一案中,金正公司主张摩托罗拉公司抄袭其用“真金不怕火炼”来表述自己产品质量好的广告创意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25]。如前所述,大多数电视模板很难证明其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表达,因此,无法根据中国版权法寻求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同样对受版权保护的对象有着原创性的要求,不保护作品的种类、风格。只要没有抄袭一个作品具体的表达方式,就不构成侵权。还以金正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广告侵权案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通常人们在用“真金不怕火炼”来比喻某种产品可经考验的意思,都会用火与物相衬,因此,摩托罗拉公司公司并不因为与金正公司一样,用这种方法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而构成侵权;同时,由于摩托罗拉公司的广告在火焰的形状、图案、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都与金正公司广告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构成不同的表达形式[26]。因此,“超级女声”对“美国偶像”中的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例如,将18-28岁的男女都可以参加、只允许独唱的规则修改成任何年龄的女性均可参加、参加者可以独唱也可以合唱;增设了给垫底的两人投票、淘汰掉其中一人的31位“大众评审”;取消了“美国偶像”中获胜者将获得一份演唱合约的奖赏[27]。即使两个节目仍然十分相像,但“超级女声”已经很可能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当然,电视模板中的很多组成元素都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只要其具备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因此,模板的脚本、音乐、舞台设计等往往可以分别作为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电视节目的名称则常常由于太短且缺乏独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即使该名称可能因为能够生动、鲜明而成为整个节目的精髓之一。出于同样的原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8]中否定了某儿童歌曲的标题的受版权保护性,尽管该标题构成了该歌曲的重要内容。对于电视节目中的某些口号是否受版权保护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些口号虽然简短,但仍然可能体现作者的独特表达,从而受到版权法保护。例如在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肯定了俞华对其所作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拥有版权。不过,超级女声的口号“想唱就唱”则过于简短,且缺乏原造性,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三、电视节目模板的其他法律保护
电视模板创作者也试图多方位地寻求其他法律保护。商标法和专利法对电视节目所能提供的法律保护十分有限。电视模板中有可能获得商标保护的只有一些简短的文字或者图案、音乐等,例如电视节目名称;而由于专利法不保护游戏规则,模板本身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即使电视模板赖以建立的技术发明获得了专利,这也不影响到节目模板中的其他创意的不受专利法保护性。因此,在版权保护之外,电视模板创作者常常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电视模板的受版权保护性在国际上至今很少获得支持,在我国则是一个崭新的话题。我国《著作权法》在第3条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作品的规定中没有提到电视模板,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其有明文规定;我国至今也还没有发生与电视节目模板有关的诉讼。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不难推断,电视模板在中国很难获得版权法保护。
与其他国家的版权法一样,我国著作权法同样奉行思想/表达二分法,不保护思想而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在1998年发生的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有限公司一案中,金正公司主张摩托罗拉公司抄袭其用“真金不怕火炼”来表述自己产品质量好的广告创意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25]。如前所述,大多数电视模板很难证明其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定的表达,因此,无法根据中国版权法寻求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同样对受版权保护的对象有着原创性的要求,不保护作品的种类、风格。只要没有抄袭一个作品具体的表达方式,就不构成侵权。还以金正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广告侵权案为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通常人们在用“真金不怕火炼”来比喻某种产品可经考验的意思,都会用火与物相衬,因此,摩托罗拉公司公司并不因为与金正公司一样,用这种方法来宣传自己的产品而构成侵权;同时,由于摩托罗拉公司的广告在火焰的形状、图案、广告语的字体、排列以及所作广告的产品名称及图案等都与金正公司广告有较大的区别,因此构成不同的表达形式[26]。因此,“超级女声”对“美国偶像”中的规则进行了一些修改,例如,将18-28岁的男女都可以参加、只允许独唱的规则修改成任何年龄的女性均可参加、参加者可以独唱也可以合唱;增设了给垫底的两人投票、淘汰掉其中一人的31位“大众评审”;取消了“美国偶像”中获胜者将获得一份演唱合约的奖赏[27]。即使两个节目仍然十分相像,但“超级女声”已经很可能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当然,电视模板中的很多组成元素都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只要其具备版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因此,模板的脚本、音乐、舞台设计等往往可以分别作为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电视节目的名称则常常由于太短且缺乏独创性而不受版权保护,即使该名称可能因为能够生动、鲜明而成为整个节目的精髓之一。出于同样的原因,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某儿童歌曲标题著作权纠纷给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8]中否定了某儿童歌曲的标题的受版权保护性,尽管该标题构成了该歌曲的重要内容。对于电视节目中的某些口号是否受版权保护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些口号虽然简短,但仍然可能体现作者的独特表达,从而受到版权法保护。例如在俞华诉北京古桥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肯定了俞华对其所作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拥有版权。不过,超级女声的口号“想唱就唱”则过于简短,且缺乏原造性,无法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三、电视节目模板的其他法律保护
电视模板创作者也试图多方位地寻求其他法律保护。商标法和专利法对电视节目所能提供的法律保护十分有限。电视模板中有可能获得商标保护的只有一些简短的文字或者图案、音乐等,例如电视节目名称;而由于专利法不保护游戏规则,模板本身无法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即使电视模板赖以建立的技术发明获得了专利,这也不影响到节目模板中的其他创意的不受专利法保护性。因此,在版权保护之外,电视模板创作者常常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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