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补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公司安排补休是否能代替加班工资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康建龙律师
2009年12月11日下午,张某经提前和我预约,来到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就其在劳动过程中遇到加班问题进行咨询。
张某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今年国庆节期间,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张某等几位公司员工商量加班问题,张某等人同意在国庆节期间加班。国庆节过后,公司就给张某等人安排了补休。到发当日工资时,张某等人并未见公司支付其在国庆节期间的加班费,于是,就找公司相关领导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领导告诉张某等人:“你们在国庆节是加班了,但是公司已经安排你们补休了假期,及相当于你们没有加班,公司根本就不需要支付你们任何加班工资。”
张某咨询说:“公司安排我们补休了是不是就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了”?
康建龙律师解答: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日。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息:(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而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由于《劳动法》是1995年制定的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2008年1月1日起修订的根据法律法规的使用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应当优先适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敬爱把那,仅仅安排相应的补休时间,是不足予弥补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据此,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有两种规定:一是安排相应的补休后,不支付加班工资;二是不安排补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就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因此,在本案中,张某等人时在法定的节假日即国庆节加班,其所在公司仅仅以安排补休的办法代替支付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康建龙律师提示: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劳动者和大部分的用人单位对加班都存在错误的理解,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相应的休息日就可以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实际上,用人单位除在休息日安排加班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报酬外,在平时延长劳动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加班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