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与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的。
原告提供的入院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因答辩人所致,原告在2009年2月18日之前是在受到相关的伤害,此有答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予以证实。
二、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有相当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9年2月18日晚,原告的丈夫张某在电话中辱骂答辩人的妻子,答辩人随后到原告家理论此事。原告在自家铁门内对答辩人大肆辱骂,答辩人进入原告家里后,原告准备跑进厨房拿菜刀,答辩人在此情况下才将原告打伤。鉴于以上情况,原告激化矛盾并且使局面失控,对此事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原告应与答辩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按比例承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三、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1、原告仅提供了住院收费发票,没有用药清单及病例相佐证,因此请求医药费4539.34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只是受到点皮外伤,却产生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不能排除原告是因其他伤害或其他病情趁机进行医治,要求答辩人支付该笔费用不合理。鉴此,答辩人向贵院提出对原告用药及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以辩分出哪些费用应该由答辩人来承担。
2、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而答辩人无需承担此费用。
所谓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有住院的事实,况且根据医院的诊断,其也不需住院医治。
原告没有提供任何有关交通费用的发票,要求答辩人支付500元的交通费也过高。
原告提供票据里就有包括了护理费,原告要求答辩人另行支付护理费显然没有依据,支付所谓的张某的护理费更是没有任何根据。
本案中,原告也有重大过错的,答辩人的行为并没造成原告构成伤残,并没有造成原告极大的创伤,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金也无依据,。
3、误工费6337.8元计算标准不明,原告实际误工的天数也存在疑问,原告只受到一点皮外伤,并无大碍,并没影响原告的工作,所谓的误工损失是不存在的。
4、营养费680元,按医药费的15﹪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出院医嘱中并没有需要加强营养的说明,况且原告只受到皮外伤,原告提供的相关病历材料中,已经超额要求医院开具了相关的补药。
5、原告请求的财产损失781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后渚边防派出所的勘验笔录,以及答辩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答辩人仅仅损坏了原告家里的一扇玻璃窗和大门的一块玻璃,其它损失均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损坏的物品价格要以发票或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为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