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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医本仁术”,古往今来,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享有悬壶济世的盛誉。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医疗诉讼使医疗陷入了困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投诉每月平均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前4个月升至22.25件。在3年多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增长幅度接近10倍。[i]美国一份权威机构的统计报告称,美国每年因为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平均在4.4 万至9.8万之间,位于车祸、乳癌和艾滋病之前成为美国人第八大死因[ii]。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以徐州中院为例:2003年为67件,2004年82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为67件,相当于2003年全年的件数。这些案件包括涉及各大医院、农村卫生院、卫生室及非法行医的案件。依照上诉率15%计算,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约为:2003年447件,2004年546件。案件数量上升趋势非常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文明的进步,权利意识的高涨和法治秩序的建立

在医学不发达的时代,医疗具有神学的色彩,医生也具有崇高的地位,人们权利意识淡薄,当损害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会认为自己的不幸是命运造成的,根本考虑不到医方的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的趋势是强调法制和人权,各国莫不如此。我国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也相继建立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在此背景下,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得到空前提高。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再像过去那样被动地听从医护人员的支配,而是寻求各种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二)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

据2006年12月26日的《现代快报》报道,为了防止在医闹中受伤,深圳市山厦医院医生护士连日来带上钢制头盔上班,炒作的同时也包含着尴尬和无奈。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医疗高新技术的运用覆盖了内、外、妇、儿各个专科,它在减轻患者病苦,给予准确诊断、及时治疗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诊疗费用大幅上升。经济条件不好的病人不得不放弃使用高新技术诊治疾患,医疗工作“救死扶伤”的普遍人道主义原则难以体现。高新技术广泛应用于临床,医生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愈来愈多,同病人的心理和情感的交流愈来愈少,医患关系淡漠。医疗技术的相对局限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尚未被充分认识。人们普遍认为,在医学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除了极少数众所周知的绝症之外,一般病症都是可以治好的。因此,在诊疗过程中,一旦发生常识范围以外的功能和机体上的障碍、伤残或死亡时,心理上就感到难以接受,认定医院误诊误治,并做出相当强烈的反应。同时医院服务理念的转变和医德的滑坡也加大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和处理的复杂性。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阵痛

我国自九十年代以来,正逐步实行医疗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将医疗机构逐步推向市场,医疗体制改革后各方利益进行了重新分配和调整,客观上形成了医保、医药、医疗三驾分头拉车的尴尬局面。医、药各方都从自身利益考虑,对医改寄予过高期望。医保希望寻求确保收支平衡的稳定运作环境;医药希望形成价廉质优的药品销售市场;医疗希望通过改革达到以较低的费用获得较高医疗质量的目的。但由于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缺乏理性分析,医、药、保三方联动改革的设想在操作上缺乏沟通协调,三方在改革中普遍持观望态度,尚未形成主动改革的氛围。可以说,医疗体制改革的重点在医院,矛盾焦点在医院。医院至今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面对市场经济,医院只有在历史中的福利性和现实中的营利性这样的夹缝中生存,根本无从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顽疾,致使医患矛盾越来越尖锐。

(四)新闻舆论的不当导向

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实行新闻舆论监督,本无可厚非,但是,现代社会的新闻媒体多带有一定程度的商业性,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追求,有些报道过分追求卖点、热点,观点偏激甚至片面夸大阴暗面。有些新闻工作者既不懂医,又不懂法,凭着对热点问题猎奇的职业敏感,对法律断章取义,对医疗的不良后果极力渲染,更是在本已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和各执己见的医务界和法律界之间火上浇油。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涉诉案由种类繁多

同一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案由不一,如一审是人身损害赔偿,二审却是医疗事故损害。同类案件案由多样,在江苏省高院抽查的100件案件中,却出现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医疗合同纠纷10个案由[iii]。案件的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当事人争执焦点与法院审判对象的简单概括。所以,一个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应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反映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反映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将医患纠纷类案由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前文所述,医疗事故这一概念,不能全面体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的法律含义,它实际缩小了医患类纠纷的范围。由于医患纠纷存在着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将在下文详述),在确定案由时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难以彻底化解纠纷

当今社会环境下,医患关系日益恶化,相互信任的基础关系行将崩溃,且医疗纠纷往往会发生患者伤亡事件,患者因自身掌握技术、信息的能力欠缺,缺失正常对话、质询的话语权和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的信心,情绪容易激动,矛盾易于激化,由此引发的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时见报端,尤其是患者为农村的医患纠纷时常引发的大规模冲突事件,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仅71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欧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398名医务人员被打,致残32人。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和爆炸等恶性事件。如2001年,四川省邻水县农民包某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制造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iv]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 同时,当事人因对立情绪突出,导致诉讼心态失衡,往往将对医院的不满转化成对法官的对立,对法院的敌视。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三)案件事实复杂,专业性强,鉴定结论往往难以采信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较难统一。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的医学技术问题,且大部分证据系由医院在事后单方作成,如手术记录等,患者也无法提供证人证言予以反驳,案件中的间接证据很少。因此,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官难以依据一般社会经验大胆推定。另外法官不懂医学,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有无过错的事实认定主要依赖于鉴定结论,而现有鉴定体制下鉴定结论的公信度普遍不高。据统计,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鉴定的300多例医疗纠纷中,有80%的医疗鉴定被推翻[v]。审判实务中,依法理和职业性质,法官不能简单、被动地依赖鉴定结论,否则将导致司法裁判权异化。而且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经常性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没有明显过错”或者“无因果关系,但有不足之处”等。如笔者审理的王广大等五人诉铜山县柳泉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死者王振贤因眼部外伤到卫生院打吊水,打的药品不需皮试,在吊水过程中,王振贤死亡。经解剖,死者死因不明,在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书中载明:该病例不够成医疗事故,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与王振贤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王振贤具体因何而亡不得而知。审判实务中类似案例很多,造成当事人不信不服,法官也感到困惑不解,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医方、患方矛盾的尖锐也加大了法官实现利益平衡的难度。

(四)适用法律不尽统一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过错和瑕疵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后一类案件的裁判依据目前各地法院存在重大分歧。有的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的法院直接适用《民法通则》。执法尺度的不一,造成一样的案件不一样的处理结果,损害司法权威。此外,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公平责任?血液是否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输血感染案件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对此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

参考文献:

[i]姚世新;< 医疗纠纷,投诉多解决少》,《中国保险报》1999年8月17日。


[ii]《医疗事故:可怕的灾难》,载《南方周末》1999年12月24日。


[iii]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


[iv]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第53-56页


[v]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11期,第53-56页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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