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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信访的成因与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案件信访往往是与具体民事诉讼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一般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络、来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党委、人大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一般包括:不服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政策、法律和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供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一、当前民事案件信访的主要特点

1、民事案信访量占法院信访总量中的比例大,近年来我院的信访案件中以来访形式上访的,民事案信访件占据一半以上,而以书信、电话等其它形式上访的占据80%。

2、一审民事案信访大多是短线信访,即信访不出市,且都发生在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中,这类信访发生急,处理易,预后良。这种信访可说是颇具中国特色,一些案件(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急急地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者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要求法院公正司法,“案件刚到院,两头都找人”。其目的是寄希望于某一领导的批示以左右法官的裁判来加重在其案件中胜诉的砝码。这样的信访伴随着一审法院的判决而结束,一般不会缠访闹访。

3、对二审终审后的民事案件信访有很大一部分是长线信访,即赴省进京信访,该类信访有计划,有目的,有决心,只做思想工作而不解决实际问题是难以劝阻得了,这类信访痼疾不化,信访花样也不断变化,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会多次反复上访申诉或控告;有的为了达到改判目的,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等敏感日期,择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一些上访户为满足自己的过分要求,天天上访,到处上访;少数无理上访老户,为达到非法目的变着上访花样。这类信访件最为复杂难办,一是上访人的要求一般较高难以满足,二是一审法院受职权的限制做工作的力度有限难以化解相对方的矛盾。

4、群体性涉诉信访逐渐增多。此类信访主要集中在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保险、涉农纠纷等领域,这类信访往往有幕后操纵者,采取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的手段哄骗群众结伙上访以引起重视。这类信访苗头出现得早,动作大,要求明确,党政部门很重视。


二、民事案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

1、中国民众传统的“清官”情节。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渠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从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来看,这种信访情节及运作方式,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体制、文化和民众心理的背景 ,从封建社会中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等场景中,都能看到民众“清官”情节的许多痕迹,民众喜欢找清官解决问题,往往认为找的官越大(越级上访)、事情闹的越大(集体上访),解决的可能也就越大。

2、法院的权利救济职能成为各地政府的挡箭牌,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我国现在虽说是法治化社会,但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痕迹还在各行各业各个地方部门呈现,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矛盾冲突加剧,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治与法治也交错进行,象涉及到土地征用、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安置、企业破产、劳动保险、涉农纠纷等领域的案件,政府部门一旦采用行政方法解决不了便将矛盾移交给法院,法院便成为了各地政府的挡箭牌,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这时人民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实上已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作为基层法院,更是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

3、因制度的原因使当事人产生“信访不信法”心理。 我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现行的信访制度在执行当中已扭曲偏向,它在向民众敞开信访大门之时,便为民众提供了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从而为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了制度化、合法化的正当渠道,在这种扭曲了的信访制度催生下涉诉信访便不断增多,严重影响着法院裁判的独立,挑战着司法裁判的权威,这就使得最初设立信访制度的目的与法治目标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一些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不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想利用上访等非正常手段引起领导重视来改变对自己的不利判决,而现实社会中“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也确实起了一定作用,很多信访者通过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后得到了他本应不该获得的利益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心理由此产生,这是制度的缺憾,也是法院的遗憾,更是法律的悲哀。

4、为求得局部稳定而迁就满足上访人不当利益引起信访恶性循环。当构建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切时,一味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追责,“花钱买太平”、“摆平就是水平”等就成了涉诉信访工作者的信条,对上访人员一味迁就,为了不产生信访案件,一些法院和法官在裁判时,不是以法律的公正性和案件的时效性作为第一考虑,而是把是否产生信访作为处理案件的主要标准,判决照顾上访人,以不惜牺牲法律的公正作为代价,对其提出的不正当要求一概满足,上访人尝到了甜头后,便不断提出非分要求,一旦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变本加厉地上访、闹访、缠访,并以赴京上访来要胁法院,恫吓主审法官。极少数上访户在要求得到满足后,又到处宣讲炫耀,并怂恿其他当事人进行上访,从而造成信访的恶性循环,涉诉信访不但没解决而且不断增多。如我县的肖永太诉南岭乡煤矿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就是这样,肖永太曾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多次,每上访一次总会获得一点甜头,从而引发该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三次,二审法院审理三次,变通执行一次,来往已经9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和到彻底解决,还是我县的信访重点防范户。

5、对滥用权利的上访人缺乏有力的约束。二00七年省公、检、法三家曾联合下发了一份《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文件,这本是规范信访秩序,处理违法信访的指导性文件,但在执行当中,三家为防范新的信访揽到自己头上而都委婉推托,执行不力。

  三、减少和化解民事案信访的对策

为减少和化解民事案信访的发生,我们应从大处着手抓法院建设,从小处切入抓法官工作方法与技巧。

法院建设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抓:

1、抓审判管理,构筑案件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使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涉诉信访的发生,有效地避免涉诉信访的发生。涉诉信访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群众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意见、有看法。要解决“审判不公、申诉难、纠正错案难”等问题,必须从抓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入手,只有把案件办成一流,作出公信、权威、稳定的判决,才能避免涉诉信访的发生。

2、抓法官的思想理念教育,树立大信访意识。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每一名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应站在政治的高度来看待法律问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审判案件质量的同时,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在过去突出庭前、庭中调解的基础上,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道理,或者通过沟通使他们接受判决,不再缠讼,最大程度地减少申诉、上访,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抓实信访件的办理,解决纠错难的问题。涉诉信访是国家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他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本的区别在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涉诉信访的结果很可能就会引发案件的重审,也就是说信访工作就是审判工作,因而各级法院应将申诉信访当作诉讼案件来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诉信访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草率地批转给原主审法官办理,也应象办申诉案一样适用回避制度,原主审法官应当回避,这种主审法官包审案包信访的做法应该打破,并且在办理信访当中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传统观念,严格做到大问题大解决,小问题快解决,没问题不解决,严禁和稀泥,不能用牺牲法律的方法来换取暂时的稳定,坚决贯彻依法办事的方针。

4、抓横向联系,与公、检联合共同教育说服和防范信访户。保护合法上访,防范控制无理上访,打击惩处违法上访,对合法上访的,法院应当及格依法给予纠正;对于无理上访的,公、检、法应当共同对上访人加以教育说服,防范控制上访人缠访越级上访;对于违法上访的,不能一味迁就,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打击惩处。

5、抓制度建设,确保法院、法官在公众监督下的独立审判。今天信访制度的困局其实反映了一方面政府权力网垄断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方面又无法消化全部社会矛盾的现实,而在司法制度上这种司法不独立和法院官僚化,也加重了公民对于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因此只有采取诉诸政治权威的信访方式来维权讨公道。如果要让公民对法律的公正怀有信心,应当抓好制度建设,在制度上确保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只有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才能树立起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使人人都信法、守法、依法,“信法不信访”,法院才能真正做到权利救济的最后使者,涉诉信访才能彻底的化解。

  法官在具体审判工作中,不能死搬硬套法律,不能有法律教条主义,应当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才能有效地防止当事人的上访:

1、法官应热情有耐心。热情耐心地接待来访群众、诉讼当事人会让人觉得你平易近人,和蔼可亲,让人有一种你办事我放心的感觉;而脸难看、话难听、门难进的人会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怀疑没熟人办不好事打不赢官司,一旦当事人形成了这种想法,那么法官一有不当的言语或判决结果对其不利便很有可能发生信访事件。但法官在接待当中又要讲究技巧,只能对法律程序问题进行答疑,莫谈实体,不能就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作表态分析,否则一旦裁判结果与原接待咨询时的结果不一样,则引起当事人对主审法官合理的怀疑,从而又可能引发信访事件的发生。

2、法官应慎言, 写出一份有质量的裁判文书。对待实体问题切忌先入为主,把你想说、要说的及你的思维都在裁判书上加以体现,不让诉讼当事人有隙可乘,不留小辫让其抓。有些直接针对法院或法官信访的短线上访者,很多是抓住法官在办案当中的一些差错,或法官在审理案件有对其不利的先入为主的言语,或是判决书中的小错误,然后拿着这些本本到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处控告上访。对此我们在办案当中应少说多做,法官一定要慎言,法官的思维和表达要出现在裁判书上,而不是在法官的嘴上,一定不能先入为主对实体结果乱表态,且法律的公正与否不是简单的1+1=2的算术等式,任何一件案件只要没有宣判,你就不能说裁判结果是什么,为什么,作为一名法官,你只有通过判决书来表达你的意思,反映你的思维,因此写出一份高标准无错误无隙可钻的裁判文书胜过任何合理的解释,真正可说是此时无声胜有声。

3、法官应讲效率。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题,快审快结,不能久拖不决也是各级法院常念的经,法官们本应只要对法律负责,公正高效地进行裁判即可,但由于信访形势的要求,他们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还要负责不产生信访,主审法官包案件的审理,还要包该案的信访,只要有当事人声称要去上访,往往即使是一起简单的案件都不敢直接进行判决,长期地进行调解,久调不决搁起来的现象在各法院普通存在,使裁判结果的时效性大大缺失,在中国办事就怕搁起来,搁起来后什么结果都有可能,因此案件一拖便会拖出个信访来。我们的法官办案要讲究效率,不能给当事人留有信访的时间和借口,面对信访的可能性更要有快刀斩乱麻的果断。

4、法官应依法办事。用牺牲法律的方法来换取暂时的稳定只是一种政治手法而不是法治手法,正因为使用了这种政治手法来解决信访才造就了更多的长线信访人员,另外用政治手法解决信访问题那是政客们使用的方法,作为一名职业法官,应该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决贯彻依法裁判,不能以牺牲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或法律严肃性为代价来防范当事人信访,这样才会永处不败之地,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树立起公信、权威的法官、法院形象,法治社会才能建成,信访不信法的怪事才会消失,涉诉信访问题才会从根本上结束。 

刘亚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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