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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案件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对申诉案件实行复查听证,对申诉案件复查听证是进行立案改革,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立审分离,从根本上规范法院信访和申诉工作,减轻信访压力的重要举措。我国法院系统的申诉听证制度刚建立不久,目前还不规范。本文仅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探讨。一、当前听证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复查的渠道不畅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渠道并不畅通。①当事人滥用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部分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我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行使申诉、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我当事人的权利,只要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他们不利,就不停地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甚至个别标点符号、错别字也要申诉、申请再审,致使大量的信访和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混淆在一起,干扰了正常复查听证程序的进入。②听证复查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不明确,当事人通过正常的申请很难启动再审程序。相当数量的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到人大、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上访、缠访而实现其目的,启动听证程序而进入再审。

    2、基层人民法院复查听证的组织机构不健全。在立案庭成立以前,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是由告诉、申诉庭负责,复查、再审融为一体,复查过程基本上是暗箱操作。成立立案庭之后,在立案庭内部设立信访接待室。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申诉、复查听证人员只有一至二人,组不成合议庭。近几年随着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大量增多,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复查听证的人员又较少,听证又须组成合议庭,为此造成大量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积压。

    3、听证复查程序的运行缺乏规范。①对复查程序的提起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未对法院如何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法院如何对其进行审查作出明确可依的和程序性的规定,致使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不被重视。②复查听证过程规范滞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交待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认为有错误,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而对申诉到法院如何进行复查听证还是空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开庭进行听证,有的背对背进行举证,有的则先进行书面复查,待对各神材料全面审查完毕后,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进入再审程序,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这时听证只不过是做样子,走过场。③复查无期限,民诉法对再审有审限的要求,但对复查程序无期限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4、复查措施弱化。制度上的缺位和法制精神的淡薄,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诉人对复查程序极不尊重,虽经合法传唤,被申诉人拒不到庭的比率占50%以上,而法院无可奈何,对其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再审程序无法启动,法院的权威受到限制。

    5、法律文书不规范。①说理性差。②按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所适用的裁定书落款均为院长x x x,不能区分是院长发现进入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进入再审还是由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经听证复查后进入再审的,对被申诉人一方易造成一种错觉。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完善诉讼法律制度,规范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是突破复查听证程序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此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人手。

    1、实行听证复查禁入制度。①阶段性放弃诉权的案件。从维护裁判既判力的角度,对于原审程序中因当事人自己的过错,或自己行为的行使而导致对其不利裁判结果的,应排除听证审查范围之外。②调解结案案件。调解是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裁判权相结合的产物,是以当事人意愿为前提的诉讼结果。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但调解协议违法或侵犯第三者利益的除外。③证据失权案件,但有新发现证据的除外。④原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当事人未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2、试行听证保证金制度。为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诉、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受理听证复查案件的同时,由申诉人、申请人交纳部分听证保证金。①对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无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仍坚持要求申诉、申请再审而进行听证复查的,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及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从保证金中支付。②经听证复查需进入再审的案件,所需费用,按申诉人、申请人在原审案件中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程度,从保证金中承担相应的费用。③申诉入、申请再审人在原审案件中未有过错的,保证金全部返还。

    3、设立申诉、申请再审复查听证专门机构。应在立案庭内设立不少于三名法官组成的申诉、申请再审复查听证专门合议庭,有条件的法院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听证工作。

    4、严格履行回避制度。

    5、制定统一的复查听证程序。

    6、实行复查案件审结期限制度。复查案件无审结期限,使复查过程漫长,往往形成当事人不断上访,甚至造成当事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权威。按照多年的审判实践,一般复查案件的审结期限以一个月为宜,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及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复查审结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7、建立健全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终结制度。疏通涉诉信访案件输出渠道。①严格执行复查案件二审终审及省高院备案制度,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层层逐级申诉,年年申诉;一方停止申诉,相对对方又开始申诉的现象发生。②尽快制定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终结范围,减少重复劳动。大致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经复查听证进入再审,维持原裁决的。二是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已超二年的申诉期限的。三是未有“新发现的证据”的申诉案件。四是经二审终审复查书面驳回,省高院复查又被驳回的。五是再审已对原审裁决中的瑕疵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理请求已经实现,经过一段时间后,当事人又提出明显超出合理请求的。六是当事人申诉请求已获妥善处理,并明确表示接受,后又反悔,又一相同理由申诉的。七是原审实体正确,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客观原因已无法恢复,再审没有实际意义,当事人的请求无法实现的。八是其他。③强化对已终结案件的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的制裁措施,加大对缠诉缠访,胁诉胁访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作者:李子奎 陈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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