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又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留置送达的场所由原来法律规定的住所扩大到受送达人的从业场所。
一、我国留置送达的条件:
一是留置送达的地点必须是受送达人住处或者其从业场所;二是留置送达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且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三是留置送达必须要见证人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情况。
二、我国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送达签收人范围过小,实践中此制度难以实施
一是一些基层组织不愿为,总是找托词推之;二是一些基层组织怕麻烦而不敢为,因为有的当事人在基层组织代表人配合送达后与基层组织纠缠,甚至直接到配合人员家中闹事;三是客观上很难为,当被送达人拒收时,送达人很难及时找到基层组织的代表,而当基层组织的代表出现时,被送达人往往早已“铁将军”把门。
(二)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增多
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只能交给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对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特别是涉及到军队、国家部委等重要部门时,送达人员有时连这些单位的大门都难以进入,送达根本无法按规定完成。
(三)成为受送达人拖延诉讼的保障
一些人知道被起诉后,就开始失踪,千方百计的阻止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搬出法律“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还有人扬言“找不到我人,你们送达不了,我看你们怎么开庭”,甚至有人抱着这样的心理“我就托,托死人不偿命,大不了最后再赔点钱,就算那样我也够本。”
(四)送达地点的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从业场所为送达地。实践中,一般也是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从业场所为送达地。在我国,直接送达是目前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但是当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能够顺利送达的案件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找到。一般来说,官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大都是当事人百般追讨未果,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因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一般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居所、从业场所进行,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送达人选择的余地很小。依据上述规定,不在上述场所遇见当事人如何送达?例如,当事人下班后、会议结束后在路上遇见,当事人在菜市场买菜及在娱乐场所等地遇见能否送达?因受到送达地点的限制,无法送达。
三、对我国留置送达的建议
(一)扩大见证人的范围或者取消见证形式
送达时邀请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到场,对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过程予以记录入卷宗或者在送达时邀请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员到场,对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过程予以记录入卷宗。上述送达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可记入诉讼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诉讼文书的送达,法院一般是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或是法警等人员,这些人员是依法履行公务,直接送达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只要有二人以上同行就可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就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但是,现行规定却对法官、书记员、法警的送达行为持怀疑态度,当事人拒收时,须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方视为送达,这就造成了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信力下降,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取消见证形式的要求既可以保障司法权威,也可以保障留置送达的效力。
(二)扩大送达场所的范围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一般来说,官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大都是当事人百般追讨未果,找不到当事人的情况下才向法院起诉的。一般情况下,在被起诉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是很难找到当事人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把留置送达的场所扩大至只要看见或者说遇见被送达人就可以进行送达,这在德国民法上称做“相会送达”。
(三)新型留置送达方式的探索
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保存下来。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遇到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拍下来,制作照片或录像带、VCD保存入卷宗。在拍照、拍摄过程中应当注意将送达时间及在场人显示出来。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黄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