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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赡养问题存在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老有所养”,是每一个老年人所期盼的,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备的重要因素。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使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面对现实,赡养问题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赡养纠纷也成为影响一方平安的重要因素。
所谓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的供养责任,享受被赡养权利的老人称为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称为赡养人,赡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的法定的权利义务。

一、存在的原因

一是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这些被告有的是年老体弱,有的是没有致富技能,自己还在贫困线上挣扎的,自己生活都成问题,无能力赡养自己的父母。有些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打工,留老人守屋,无人赡养,更无人慰藉。目前,打工成了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但是这些打工人员长年累月出门在外,不仅不与家中老人联系,更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致使家中的老人就成了被子女遗忘的角落,衣食无着他们只有拖着残体靠打零工、捡破烂度日。

二是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把老年人当作包袱。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子女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观念差,把老年人当成家庭的一种负担,错误地认为:老年人既不能劳动,又不能赚钱,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还要供他们吃、住和养老送终,很不划算。他们只知向父母索取,却不愿尽“反哺”义务。有些人认为老人吃穿用住、疾病治疗都需要经济上的花费,因而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有些人把“养儿防老”当成千古不变的定率,错误地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义务赡养父母,就只应由儿子来尽孝道。

三是赡养人以财产分割不公平为由而不尽赡养义务。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在儿女们结婚后即分家生活,一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割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领带于子女供养。在分家的过程中,因各个家庭当时的经济、财产状况和老年人的观念差异等原因,所以,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的情况,于是,老人的“偏心”、自己吃了“亏”等成了不赡养的借口。一些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有些子女认为老人偏心,爱某一个子女,将财产赠给该子女,该子女就要多尽义务,自己可以少尽或不尽义务,这是与法律也是相悖的。

四是以不照料晚辈为由不赡养。现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有的在城镇的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在农村也有不少赡养人以年轻时父母未帮助照料自己的孩子为借口不尽义务,或者老人们因为精力原因或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有失公平,个别子女也会认为长辈“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而推卸责任。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我国已进入“五.五”普法的时期,全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许多老人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这是赡养案件逐年增多的一个原因,同时也可以看出全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全社会没有形成尊老爱老的公序良俗。我国对赡养人的范围和赡养的义务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人民法院要与各级组织相互配合,通过标语、板报形式,深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等法律知识宣传,使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在全社会得到普及。同时,法院在审理、执行此类案件时可选择典型案件深入当地审理、执行,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加强教育,促使赡养人形成必须自觉赡养老人的的意识,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通过这些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他们认识到赡养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推卸责任就是违法,从而在全社会养成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尚。

二是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机制,从关心老人物质生活入手——保证老人具有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给老年人起码的医疗条件,使全社会都来关心老年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同时,积极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使赡养纠纷在基层得到及时解决。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民间,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他们养成积极向上的健康习惯,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予以批评、教育,让不孝敬老人现象受到严厉谴责,情节严重者积极支持诉诸法律,使遗弃、虐待老人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

三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主动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保护,加大对不赡养老人、违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打击力度。(1)实行“三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和执行优先),为老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凡涉及老年当事人案件优先办理立案手续,对行动不便,可上门立案或电话立案;凡涉及老年当事人案件,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优先适用简易程序,确保老人合法利益得到快捷的保护。(2)大力开展巡回审理,方便老年人的诉讼。针对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情况,可定期深入乡镇村社、田间地头、街道、厂矿,实行现场审理,也能收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3)大力开展司法救助。赡养案件本身就是生活无着落的老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如果再收取才予以立案,将使司法保护成为一句空话,所以法院就是要对所有的赡养案件,实行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优惠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惩罚的予以惩罚,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俗。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吴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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