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特色审理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开创了中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模式,为审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因它的受案范围只局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使得未成年人的其它权益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了它的不足之处。调查显示,涉及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数量远远大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数量,但由于这些案件分散于各个业务庭,使得既不利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不能统一规范该案件的审理。因此,建立少年审判庭,更好发挥机构优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少年审判庭的建立,大大的拓展和深化了少年司法保护的工作领域,能很好的促进和优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环境,使少年司法队伍得到巩固和发展,并趋于专业化、规范化,更好的推动了少年审判事业的大发展。
河南省泌阳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自2007年5月建立以来,在涉及未成年民事案件审理方面,在法律与政策范围内,积极主动保护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及地位,切实有效的进行维权审判,使得直接受理的未成年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100%。并探索出了一条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即“三优先”之路。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延伸审判,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年来,少年庭共受理、参与审理56件民事案件,其中有27件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12件校园侵害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案,2件其它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案件,4件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案件,1件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件。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调查分析,结合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有以下新特点:1、涉及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财产标的增大、精神赔偿诉讼请求增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同时,有不少当事人为了得到更多的赔偿金,不切实际地提高诉讼请求等。如2007年受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人身损害案件中有83%的当事人过高要求支付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金,最后得到法院合理支持的仅为45%。2、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案件、探视权纠纷案件逐年递增。子女上学、教育费增加成为变更抚养费的重要理由,其中未成年人抚养案件有68.9%均以此为起诉依据。3、校园伤害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经调查,这些校园伤害案件,有的发生在校内课堂上或课间休息期间,有的发生在校外学生上学或回家途中,最多的则是发生在上体育课期间,其中64%是未成年人因为一些没有安全措施的游戏和娱乐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另外,由于学校周边文化环境没有切实净化,学生受不良影视和游戏的侵害,一些轻微伤害案件仍然存在4、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起源趋于多样化。未成年人无论是在社会、学校还是家庭中都有生命权、健康名誉、荣誉等公民权利,现在许多家长已经尝试着用法律来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争取权益, 未成年人也开始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5、“民转刑”案件大量存在。一些未成年人之所以会犯罪,就是从一些小的纠纷开始,父母离异、家庭变故、待遇不公等都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理的变化,或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或遇到矛盾纠纷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妥善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提高审判的教育效果,更能从源头上预防犯罪。6、“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率升高。泌阳县是农业大县,全县农村人口比重大,外出打工人数呈上升趋势,留守儿童问题严重,在一些乡镇,留守儿童的比例甚至高达73%。由于留守未成年人远离双亲,缺乏来自父母和完整家庭的亲情呵护,造成监护方面的严重断层或缺位,导致这类人群的受侵害率升高。
作为一种有益探索与尝试,现就我院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开展,阐述如下: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我院被确定为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审判庭试点以后,院党组给予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措施,物力、财力方面不遗余力,加以支持。增加完善硬件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并组建了热爱少年审判工作,深谙未成年人心理学知识,理论功底深厚,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应制度。
二、确立受案范围,设立涉少民事案件“绿色通道”,推行“三优先”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我院少年法庭直接受理的民事条件有:未成年人抚育费纠纷,抚养权纠纷,监护权纠纷,涉及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纠纷,侵害导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及其它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参与审理的案件有:婚姻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抚育费有较大争议的案件,继承纠纷中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损害。工伤事故损害、电力事故损害的赔偿纠纷案件中涉及对受损害人未成年子女进行赔偿的案件,以及其他有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民事案件。
设立涉少案件立案法官引导诉讼责任制,在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司法救助案件,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减、免、缓诉讼费措施,并将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在立案环节,依法减、免、缓诉讼费,确保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的诉权不因经济困难而丧失;在审判、执行环节,只要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均认真审查,本着有利于化解矛盾,从宽掌握的原则,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确保未成年人案件当事人不因诉讼而增加经济负担。去年来,少年综合审判庭实施司法救助的涉少案件达11件,减、免、缓交诉讼费金额1.66万元。
三、坚持少判多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方法。
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因其自身特点,很多案件判起来容易,但执行困难,往往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三结合调解法”和“三心调解法”。“三结合调解法”即诉前调解与诉中调解相结合,诉前调解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诉讼资源。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胜负”利益观念的束缚,可人情化处置自己的权益,因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案件因为诉讼费用的负担达不成协议而对峙到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调解更有利于定纷止争,需要社会的参与,社会参与调解也体现了诉讼的人性化,比如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邀请妇联、学校、共青团和民调组织参与调解,充分发挥他们的职业优势和威信;宣判调解与执行和解相结合,判决对当事人的影响是深远的,裁判法官在释明答疑同时,紧紧抓着当事人的心理,切中要害,把握宣判时机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执行环节,尽量采取人性化的执行方式,以强制促执行和解。
“三心调解法”即“爱心、耐心、用心”,法官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对待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审理案件时用“爱心”去关注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在问话方式和语气上也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式;耐心需要执着,穷尽一切方式和可能,以保护未成年人最高利益,不遗余力进行调解;用心要求法官勤思考勇探索调解的渠道,应用“适度” 社会化的调解模式“进行调解。提高调解效果。日前,综合庭直接受理的32件民事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可以说许多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事实并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直接做出一纸判决,工作量和压力会小很多。但泌阳法院考虑到涉少案件诉讼可能会加重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庭审可能会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留下心理阴影,因此在审理案件中,不是一判了之,而强化庭前调解,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避免因对簿公堂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进一步伤害。
泌阳法院受理的马谷田某小学诉某高速项目部合同纠纷案,被告的租赁房屋行为看似是一个简单的合同行为,但是由于租赁的房屋是教室,明显造成学生学习条件下降,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及身心健康,使得这起简单的合同案件变成了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教育权案件,对此应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并没有对案件进行肤浅的判决,而是适用“适度社会化诉讼调解模式”调解,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并从县委、教育、文化等部门中聘请调解员参与案件的调解,最终促使学校、村委及项目部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灵活地处理了这个法律边缘问题,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举证,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不同于一般的成人民事案件,应采取相对措施,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向未成人及其法庭代理人详细释明的证据相关规定,避免举证风险,依法引导举证,并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情况,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五、增加庭审教育环节,推行巡回审判。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的审理,法庭教育是必要环节,一次成功的庭审犹如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我庭在这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并取得这方面经验,例如针对父母一方为追求自己利益,面忽视子女健康成长因素或不支持抚养费等方面,庭审中展开法治教育与伦理道德教育,从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价值以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尊老爱幼的道德底线,以唤起人们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治教育的同时也普及了法律知识,使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成果以突出与重视。同时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我们不时进行巡回审判。
六、设立未成年人案件执行小组。判决不执行等于白纸。我院专门设立由少年庭协助执行的执行小组,能充分发挥熟悉案件工作当事人情况等优势,及时进行教育和疏导,并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得未成年人利益以保护。
七、彰显人文关怀。我院少年审判庭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赋予法官依职权采取一切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程序性措施,彰显人文关怀。立案上积极引导,庭审中开展独具特点的庭审教育,审理中,以调解为主,心理辅导引入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调解中,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达到息诉服调的效果。且庭审中,虑及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尽量采取温和语气,对话式庭审方式,判决书制作上也进行改革,提高了法律文书论述和说理性例如:在离婚判决书当中写明不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期探望子女次数。以及另一方应提的协助义务等,判后协助执行,且执行形式上避免影响它们的身心健康。坚持回访原则,积极与案件当事人进行联系,采取电话访、入户访开展涉少民事案件的回访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生活、学习情况,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归纳案件特点,寻求针对性思路。要善于总结归纳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如涉及未成年人扶养权、监护权、探视权等案件增多,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案件财产标的增大,赔偿请求增多,离婚案件增多保护等。
不同案件,应采取不同的办案思路,大家知道,针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决定性的因果来自家庭与学校。离婚的增多,使得众多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问题暴露出来,有的父母为尽快达到离婚目的而对子女问题随意处理,有的父母一方为报复而争得抚养权,结果又无抚养能力,有的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视等,这些都极大的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众所周知,家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是无可替代的,年龄越小,父母和家庭的作用越大,完整的家庭是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和幸福,因此,对于要求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晓之以理,动之一情,父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责任方面,进行深刻的教育。尽量挽回他们的婚姻,切实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目的,要始终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一切都应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这些年来,案件量上升趋势,且类型多样,处理这类案件,要做到划清责任及应承担份额。进行安全教育,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少年审判庭是少年审判中的新生事物,是对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而进行的有益尝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它在摸索前进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应很好加强研究解决。
目前,关于进一步全方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内容及操作性差,有的领域属于空白,办案人员工作不能及时从少年庭单一刑事案扩至民事案到方面的转换,局限于过去的办案思路模式。法官培训不到位。全社会缺乏完善系统的司法救助体系,监护人侵害或放任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现象比较严重等,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调研,积极进行立法建设,展开普法宣传教育,与社会其他部门一道建立起司法保护屏障。使全社会尊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
马富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