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格权之肖像权的理解与维护
发布日期:2010-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法学界所重视,更为重要的是广大人民群体,从普通百姓、工人到公众人物、名人,他们从不懂法到熟悉法到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反映了我国人民对人格尊严的重视和渴求。正是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法律使人成其为人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肖像权 维护
社会发展到今天,到了21世纪,人们更重视的是有关于自身的权利有关于自己的地位和人格利益的权利,更加着重保护的是人格权。当代的民法是“人文主义”的民法,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强调人的自身权利的维护,关注自己的生存发展、捍卫自己的人格权,就是捍卫了自己做人的资格,捍卫了做人的权利。
一、肖像权的概述及特征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包含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肖像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所体现的基本的利益,是精神利益,固然也使法律所保护的重点所在。
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自然人的肖像作为艺术品,具有美学价值。可以说享有了肖像权就可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物质利益就成为了保护肖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专有的民事权利。所谓肖像权的专有性,既自然人享有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
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特征,因此法人是不享有肖像权的。
二、肖像权的内容与范围
肖像权内容包括:使用专有权、制作专有权、使用转让权、利益维护权。
使用专有权指自然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本人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该公民的肖像。
制作专有权是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之上的全部过程。这种肖像无论谁创作,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
使用转让权是肖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肖像使用专有权并非绝对的独占权,他人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是出于多种目的,只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是可以部分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利益维护权首要是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也包括物质利益,对于恶意损毁、玷污、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对于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三、侵犯肖像权的几点问题
问题1 照片使用人对于拍照行为已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但对于照片的使用用途及方式未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那么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
由于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客观真实反映。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肖像上所体现的公民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的一种人身权利,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我认为,在这项不明确的约定中如对照片的使用用途确实以营利为目的了,故该项行为产生的效果是明确的,使用此肖像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行为中,主要因素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现行法律来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亦应征得被使用者的意见。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途径只要内容健康,符合社会公共准则,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原则上又有直接使用得通例。此外,是否构成侵权还是要看被使用的肖像与营利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问题2 电脑游戏中的虚构人物肖像权进行注册,未经同意使用的,能构成侵犯肖像权吗?用名人的照片与自己的照片合成在网上传播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
随着社会高科技的飞速发展,运用高科技手段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电脑游戏、虚拟的网络中侵犯他人权利的事件也是屡禁不止。肖像权是一项人身权,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的人才又肖像权,虚拟的人物是没有肖像权的,因此在网络游戏中虚拟的人物并未侵犯其肖像权。但是,虚拟的人物是一种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知名人士、公众人物的知名度给自己做宣传,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和自己的照片合成为自己做宣传就是侵害到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3 肖像权系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随着公民的出生而产生,随着公民的死亡而消灭。公民死亡后,其肖像权是否得到保护?应当由谁来维护死者的肖像权?经死者同意的肖像使用权能否在其去世后继续使用?
参照最高院有关人身权利保护的有关司法解释,应该对死亡公民的肖像使用权予以保护。《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因此自然人死亡后,其肖像权应当由其子女等近亲属来维护死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死亡人生前授权或其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死亡人肖像的行为,应当视为侵权行为。因为死亡人肖像对其近亲属有着精神、情感及经济上的特定利益。
四、肖像权的保护方式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在审理案件中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产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参考书目:
[1]杨立新著《人格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宋献晖、李少慧、郭献朝著《肖像权与名誉权维权法律通》法律出版社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韩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