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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化运作
发布日期:2003-11-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突出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因为公司的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如果不委托专家经营管理,就不可能搞好公司。在美国,利用专家进行管理以提高管理效能,是在出现了巨大损失以后才得到发展的。1841年10月5日,美国往返于马萨诸塞州和纽约间的火车相撞,死亡一名列车员,一名乘客,还有17名乘客受伤。这件事引起了很大震动。在议会的推动下,铁路公司进行了改革,老板只拿红利,铁路由管理专家进行管理,开创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先河并且迅速推广(《领导科学基础》第2页)。这对美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现代的公司,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股东只有股东权。公司制度在聚集资金扩大生产规模,解决生产经营对资本的需求和资本相对分散这一矛盾是有效的。它使投资人可以更好地获取利润。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投资人如何控制公司的问题。如果投资人失去了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听任经营者追求自身的利益,就不能实现投资目的。所以,公司的治理结构应该具有制衡功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亦称法人治理结构),就担负着既要使经营者能够顺利行使经营权,又要实现治理结构中各个部分之间具有制衡关系的双重任务。没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就不能保证投资人实现营利的目的,所以,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的。1971年,美国学者玛切教授,在一份著名研究报告中揭露董事职能减弱的客观事实。认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公司的发展。此后,美国用了大约10年的时间在公司形成独立董事制度,借以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化。1992年5月,美国法学研究所(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ion)颁布《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监事、董事、高级经理和控股股东的公正义务、诉讼权等内容。至今,世界各国对公司治理结构科学的研究和讨论仍在进行。

  由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史不同,当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国对法人治理结构关注的热点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我们在研究探讨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时,必须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我们可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但绝不能照搬照抄。

  我们认为探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应该从利益主体的的角度进行。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各利益主体通过市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所以我们认为,法人治理结构的众多问题,其核心是妥善处理利益主体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的矛盾。研究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看到有几个利益主体;法律承认他们的权利是什么。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应该是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一种和谐的合作;在正视各个利益主体对公司存在合法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一个成功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单纯保护任何一方的利益牺牲其它方的利益,而是使所有利益主体的要求均能适当地获得满足,并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看,是能够促使社会经济繁荣,促进社会进步的。我们认为,应该摈弃法人治理结构单纯维护股东利益的陈旧观点,而代之以维护各个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新观点。

  一、利益主体。

  什么是利益主体?在我们讨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时,我们所说的利益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彼此之间的利益是互不相同的法人或自然人。这里我们应该指出,利益主体的概念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的概念是有一定区别的。某一社会关系会派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只有当这个利益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对这种关系作出了规定,才能够使之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在我们所说的利益主体,包括了法律上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利益主体和尚未作出规定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主体。

  按照这个观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利益主体有以下几个:

  (一)、公司。

  由投资人(股东)设立的公司是法人。公司具有法人财产权。其财产的来源是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按照股东的意思将公司赢利增加为公司资本金的部分。公司是营利组织,公司的目的是赢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以及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是有区别的。这区别表现在许多方面,或者说,有许多表现形式,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能出现公司利益与其它利益主体的利益相对立的情况。因此公司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利益主体。不过,公司是处在被管理的地位,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对象。

  (二)、股东。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有股东权益。股东权益是股东利益的表现。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股东最主要的利益是从公司获得收益。其它各项权利是保证收益的工具。作为利益主体的股东,他的利益和公司是有区别的。例如,股东收益来自公司,股东收益的增加就是公司财产的减少。还曾经出现过某一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将公司的财产和收入逐步转移到自己的手中,将公司掏空,使之破产的案例。

  (三)、董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替股东对投入的财产进行管理。董事和股东的关系是信任委托关系。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较大的权力。

  信任委托和代理是有区别的。信任委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代理制度规定的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董事的忠诚义务就更加重要。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对董事、监事规定了承诺制度,以保证他们的中程义务得以实现。

  董事是自然人,他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的其它人,还可以是和公司没有其它关系的自然人。和公司没有其它关系的人被聘为董事,称为独立董事。由董事治理公司,是财产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体现。

  董事的利益是巩固股东的信任、增加自己的收入、增加自己的技能、声誉、业绩等人才身价。为股东增加利润,是信任委托产生的义务,但对董事自己来说,是他实现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因此董事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四)监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由股东选举,对股东负责。监事的职能,《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监事自身的利益和董事相同。所以监事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五)经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由董事会任免。经理的权利在《公司法》第五十条和其它相关条款作出了规定。经理是公司的雇员。仅从这一点来说,他和公司的其它员工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因经理在公司中的地位不同于一般员工,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权,所以从利益角度来说,和其它员工有很大区别。为了方便管理他有权利扩张的倾向。为了经济目的,他希望获得较高的收入。为了适应市场对人才的需要,他必须增加自己的知识、业绩以增加竞争力。所以,经理是和其它员工不同的利益主体。

  (六)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是和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提供劳动力以换取薪酬的劳动者。

  对于公司来说,以人数而论,员工的数量是最大的,他们是剩余价值的创造者。员工以自己的劳动对公司的利益产生影响。其效果具有长期的作用,应该承认,对公司来说,员工的劳动带有长期投资的性质。公司员工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公司发展,员工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公司不景气,员工的收入可能会减少,甚至被裁员;公司破产,员工就要重新就业。员工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密切相关,是十分显然的。特别是在一个国有公司兴衰变化时,各个利益主体中,员工首先受到直接的影响,真是处在首当其冲的地位。这和董事、监事、经理都不相同。所以,员工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

  员工的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

  和公司有利益关系的,当然还有其它人,例如,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国家对公司进行管理时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国家机关;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对社会的其它影响、相邻关系等关系人,如环保、污染、共有、财产的他项权利等等。但是这些利益主体不能参与公司的法人治理活动,不是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对象。

  二、为什么要研究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如前所述,世界各国都在研究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其原因就是现实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效果不尽人意。就我国来说,公司化改组以后的国有公司和国有资产居控股地位的公司,经营效益不能使人满意,已经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课题报告》指出:“从1994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公司化改制。但是,这些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效益并没有像原来预想的那样得到改进,相反近年来企业经营效益发生了大面积滑坡,恶化的趋势至今没有缓解。去年(1998年)连续发生震动海内外的大型国有企业破产事件。今年(1999年)国务院派出的稽察特派员对第一批22家大型国有公司的审计结果表明,所有这些企业都有较大的财务问题,有的甚至触犯了刑律。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等情况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上市公司的情况也是不好的。该报告说:“从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建立以来的统计资料看,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是逐年下降的。最近发表的上市公司年报表明,1998年上市公司的总体业绩继续下滑。亏损公司从1997年的41家增至1998年的87家,亏损公司的亏损额由47.54亿元增加为111.84亿元;而帐面盈利的公司却多数(83%)缺乏现金流支撑,以致占上市公司总数56%的公司不分红利,而且上市越早的公司情况越糟。在这种多数公司严重缺乏成长性的情况下,股价仍然居高不下,保持着30倍乃至更高的平均市盈率(P/E),以致相当多的公司并不具有投资价值,只是作为投机炒作的赌具而存在。”这种让人震惊和不安的情况,促使很多人关心法人治理结构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上述报告的结论是:“既然出现严重问题的公司如此普遍,显然就不能仅仅归因于这些企业经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低下,而必须从企业的现行制度追溯其根源。”

  这就是研究怎样使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运作的原因。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使之规范化运作的根本措施。

  《公司法》规定了传统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成员的责任。现实中的许多国有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规范化的运作,其根源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具有较大的激励作用的机制。激励,说到底就是利益驱动。就是说,在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时,利益主体的利益可以得到满足;在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责任时,其利益应该受到损失。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利益主体按照规定的原则动作的机制,就是激励机制。

  (一)、建立国有股东代表人制度。

  分析各利益主体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股东本来是传统法人治理结构要保护的最主要的利益主体。可是,现在股东的行为表现是最差的。在对公司的评价体系中,首先是市场对公司的评价。就是说,公司在市场中业绩优良,公司就是成功的。因此也就证明股东的投资决策、重大管理事项的决策都是正确的。所以,市场也对股东进行评价。若市场认为股东表现差,也就是股东赢利水平低,甚至亏损,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的损害。这种损害,在利益驱动下,股东应该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调整。但是现在股东没有按照这样的设想去动作,原因就在于实践中缺乏承受利益损失的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不管股东是谁,决策总是由自然人作出的。作出决策的自然人不能同步受到利益上的伤害,他就没有动力,没有利益驱动。所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措施是建立法人股东的股东代表人制度。

  现在的国有公司股东代表制度应该包括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制度、任免制度、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只有将法人股东的利益通过股东代表制度与自然人(股东代表人)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利益驱动,才能出现规范的股东行为,才会解决股东赔钱没人着急的问题。股东代表人的收入水平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水平。虽然股东赢利的实际价值可能很高,但那是因为股东投入了相应的资本,不能完全归功股东代表人。这和自然人作为股东的情况显然是有区别的,应该说是有根本区别的。法人代表人制度将国有股东的风险与自然人联系起来,市场对股东的评价直接作用到自然人身上,股东的行为就会规范起来。

  谈到风险,有人认为董事、监事、经理的风险大。其实是不正确的。所说风险,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说,应该具体地表现在财产上。公司亏损没有让董事、监事、经理赔偿,他们的经济力量也不足以赔偿,有什么风险?从刑事法律关系上说,即使出现故意或过失造成公司亏损,除去少数的几种情况外,一般也难以使董事、监事、经理受到人身罚。有什么刑事上的风险?在现有体制下,董事、监事、经理不承担风险,是报告指出的“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等情况相当严重”的根本原因。股东代表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改变高级管理人员无风险的状况。

  在建立的股东代表人制度以后,股东的动作规范了,法律规定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动作,在股东代表的推动下,就可能逐步规范,依照现有《公司法》的规定去运作。

  (二)、建立员工参与管理制度。

  员工是与公司有关的利益主体,员工的利益直接受到公司兴衰的影响,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效果不好,不要说破产、倒闭,就是减员增效,首先受到冲击的也是员工,而不是造成公司效益下降的公司经理。这个道理其实是十分简单的。解放前夕,上海工人不惜用自己的生命去护卫被资本家拥有的机器厂房,就是因为资产一旦被毁,工人也就丢失了自己的饭碗。这种紧密的利益相关性,是其它利益主体没法相比的。员工出于利益上的需要而维护公司利益的积极性,应该得到承认和肯定。因此员工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应该有参与权,籍此保护自己的利益。

  以往,只是将员工的利益简单地认为是福利。规定了对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有表决权。可以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其实公司的兴衰与员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更具密切关系。员工应该以干预公司的重大决策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

  我们认为,员工应该有知情权、对议案的表决权、对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追究权。

  知情权,是指员工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长远规划、工作计划、赢利水平、等等,除必须加以保密的商业秘密以外,一切经营管理情况都应该让员工了解。

  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权,是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作出的重大决策,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会)有表决的权利。这种表决,是一种同意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可以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重大决策提出、作出决定之前,也可以是在决策作出之后,甚至是已经付诸实行以后。决策层对员工的意思表示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如果采纳了员工的意见,最后经营效果不良或经营失败,员工不能追究决策人的责任;如果决策层不采纳员工的意见,因未采纳意见致使经营状况恶化,造成损失的,员工(通过员工代表会)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权利。

  这样,在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员工的表决权不影响公司管理者必须尽快作出决策的效率。

  对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追究权是指,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司章程、不采纳员工正确意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以及存在重大过错时,员工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免除职务。

  应该通过立法,将这些权利变成法定权利以保证员工的法人治理权。对这些权利,应该是有诉讼权的。

  将员工列入法人治理结构中,让员工对传统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成员具有制衡作用,是矫正当前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运作的良方。如果上述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在股东代表人不到位时,员工可以督促他们;在董事、监事、经理不忠于职守时可以通过责任追究权约束他们;当出现轻率决策、挥霍公款、拖欠债务与转移资金,时员工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将员工列入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全符合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将这一原则具体地落到实处。

  赋予员工参与法人治理,没有剥夺股东的收益权和其它权益;没有剥夺董事、监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没有增加员工对公司的额外要求,不减少公司收入。如果说发生冲突,或是讲约束的话,是与那些违法的、违反章程的、违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冲突并加以制约。

  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让员工参加到法人治理结构中来,从政治上是没有阻力的。从党的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来说,是应该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加以发扬和发展的。

  我们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两项制度。

  前一制度解决的是使股东利益落实到自然人;后一制度是解决利益主体的权利问题,使有利益关系的员工这一重要的利益主体有法定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体现自己在利益上的要求。有了这两项措施,法人治理结构就完善了,就能实现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的目的。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研究改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德国等中欧国家,采取职工选举代表进入公司监事会(即董事会)的方式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监督。德国法律规定,雇员人数在2000名以上的大公司中,资方选出的监事会成员和职工选出的监事会成员各占1/2.”法国:“法国是西方公有经济成分比重较大的一个国家,除政府股份占50%以上的国有企业外,还有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国一般称为混合经济公司,这种混合经济是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同一个企业中的结合。这种混合经济公司分布在法国各个经济领域”法国的国有企业和混合经济公司的“企业提出的发展规划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最后由企业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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