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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存在欺诈 该合同可撤销
发布日期:2010-09-13    作者:110网律师
吴某于 2007913日与**公司(广告中宣传该公司为韩国品牌)签署《授权经营合同书》,**公司同意吴某使用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以及形象代言人图像,销售其提供的产品;吴某向**公司支付参股保险金29 800元,该保险金在合同期满且无违约前提下,由**公司退还。吴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有迟延供货的情形,而且进货的价格和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人员所说的价格并不一致,有的价格甚至高于同类商品市场的价格。这样的生意无法再经营下去了,于是吴某找到**公司想讨回说法,但是遭到**公司的种种理由的推脱。
无奈之下吴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参股保险金。在律师的大量工作下发现:第一,该合同并非普通合同纠纷而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二,该公司作为特许人负有向被特许人(加盟商)提供其企业状况、经营资源、特许费用、特许规模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在判断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将缔约过程中特许人是否如实披露与其特许行为存在重大关联的信息列入考察因素之内。第三,该公司并非韩国品牌,而是尚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在合同缔约阶段向加盟主体提供虚假信息,具有诱导对方作出签约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吴某要求撤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合同被撤销后,**公司依据合同收取的参股保险金29 800元,应当予以返还。
此案件终于在律师的帮助下,吴某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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