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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签订非法标的物合同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合同?
发布日期:2010-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秦山硕开了家土特产店,去年12月底,他到豪盛土特产商行进货,经豪盛土特产商行经理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的情况下,他与豪盛土特产商行签订合同购进了128只特级精制火腿。今年元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假行动中,把秦三硕店里没有卖出的123只火腿全部没收销毁,理由是该批火腿是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后来,秦三硕还调查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火腿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货的。于是,秦三硕要求豪盛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拒绝。

【分歧】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的标的物火腿为非法标的物,应属于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无效合同是指自始的、确定的、当然的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无效,这区别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可撤消合同是指己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其无效必须经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始为无效。

    其次,无效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大致包括下列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豪盛土特产商行购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火腿,应当明知该批火腿是劣质产品,而在秦三硕购货时却极力推荐并保证货真价实,很显然秦三硕作出购买火腿的意思表示是受到了欺诈。从可撤销合同包括的情形来看,应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但是,该批火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为病猪猪腿腌制后经硫磺熏烤而成,不能食用。很显然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的规定。从食品本身而言,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应属无效合同。其次,可撤销合同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生效的基础上,而秦三硕与豪盛土特产商行签订的购销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自始无效,属于无效合同,而非生效后的可撤销合同。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东林 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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