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民警妨害公务 阻碍执法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河南省内黄县梁庄镇的刘某聚集多人,对执法民警无理进行谩骂,妨碍民警执法,虽然事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此仍获得了刑罚。3月9日,内黄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
2009年5月22日14时许,内黄县公安局梁庄派出所民警尚某和该所工作人员张某在梁庄镇西嘴头村东沙地处理土地纠纷时,遭遇被告人刘某等人无理围攻、谩骂,并将尚某打伤,经内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尚某的伤属轻微伤。在殴打尚某的过程中其携带的警用照相机、催泪喷雾器等被人乘乱夺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永刚 王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