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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甩酒性殴打民警阻碍公务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与张某二人酒后去浴室洗澡,在浴区里张某随地小便,浴室浴工指出其不当,张某恼怒,随即与李某一起殴打浴工,致浴工脸部红肿,浴工逃出浴区。此时,保安进来,两人又对保安进行殴打,致保安鼻部出血,保安逃出浴室。此时有人报警,李某与张某回到休息室,一会儿,一民警(未穿制服)来到浴室,向二人了解情况,当民警出示警官证时,李某、张某起哄说警官证是假的,随即追打民警,并造成数十名群众围观,后110数名民警赶到,才将该二人制服。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李某与张某阻碍公安人员正在执行公务,并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张二种意见;李某与张某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多人,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之法定要件,应以寻衅滋事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析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行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具有突发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动机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公然藐视法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无事生非,无理取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多人(浴工、保安、警察三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被李某、张某殴打的人中有一人是民警,由于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张某、李某殴打民警的行为发生在该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实质上妨碍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所以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也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以妨害公务罪来定罪处罚呢?笔者认为,从行为的主观故意来看,不能另外构成妨害公务罪,而只能按照寻衅滋事罪一罪来定性处罚。因为,从整个事件的过程来析,张某、李某的行为酒后闹事,无故殴打他人,其中也包括前来询问情况的民警,分析其主观心态主要是一种肆意挑衅,无视社会的公共秩序,甚至连警察也不放在眼里,照样随意殴打的状态,其主观故意完全符合寻衅滋事所要求的主观要件。而且,张某与李某也不具有妨碍公务的主观故意。该民警单身一人未着制服,只是出示了一下警察证件,并不具有足够的证据显示民警具有执行公务的意思表示。

 

    另外,这也是个刑法理论中的数罪的想象竟合问题,即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张某、李某随意殴打他人(三人),其出于一个故意,就是肆意挑衅,破坏正常的公共秩序,而被殴打的第三人恰恰是执行公务的警察,因此,张某、李某在寻衅滋事的同时又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即在触犯一条罪名同时又触犯了另一条罪名,按照刑法理论与实践,想象竞合只能以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对张某、李某应以寻衅滋事罪处罚,而不能将一个行为过程割裂开来,分别对待。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甘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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