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一定属于未成年人?
以案说法
A某家庭于2006年在市区购置了几处房产,将儿子登记为产权人。2009年A某与妻离婚,将几处房产通过协议作了分割,但碍于A某儿子未成年,A某分得的房产产权证未过户。至2010年,A某儿子(随母生活)成年,A某要求儿子及前妻配合办过户手续,遭拒绝。A某无奈将儿子及前妻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将房产过户给他。A某儿子及前妻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部分无效,因产权人是A某儿子,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不能分割作为儿子的财产。A某则认为,儿子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该房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有效。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房地产的权属通常情况下以登记的所有人为产权人,但属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财产,在家庭内部则不能简单地以登记来确定产权人。本案A某夫妻以儿子名义购买的房屋,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赠与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已将房产赠与了儿子,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令支持A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