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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被探望权?
发布日期:2010-06-25    作者:何翠主任律师
审判长:
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委托,指派何翠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案件后,我们查阅了相关法律,收集了相关证据,走访了相关当事人。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一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600元。
   原告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父亲生活,被告母亲从未支付给原告抚养费。但现在父亲已下岗,并且疾病缠身,生活境况发生重大变更,无力抚养原告。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18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的规定,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以每月支付600元为宜。
二、原告享有被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亦称探视权或全面交往权,主要是指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及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第三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意旨,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所以,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原告向法院请求被告探望,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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