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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复习笔记:上诉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复习笔记: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意见177条)

  3、上诉期与上诉状。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的撤回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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