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责任能力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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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要求同时具备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以及程度的因素有: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
刑事责任能力的基本规定根据刑法第17-19条之规定,对刑事责任能力分类及内容归结如下: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①不满14周岁的人
②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①已满14不满18周岁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③生理缺陷者(聋哑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常态、罪刑规范的样本
关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关键点是注意在完全责任能力与完全无责任能力之间的中间状态:即部分或限制或曰相对责任能力者。
注意两类特殊人的责任能力问题
①醉酒的人犯罪,不影响其刑事责任。当然还要分清是生理性醉酒还是病理性醉酒。没有先例的病理性醉酒,视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关键看其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是否属于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