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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八)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从来没考过)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四、盗窃、抢夺、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本章重要考点)

  我国国家工作者,或是受托理国财,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家财,实际控制了财物,就认定贪污共犯,贪污十万元以上,就能被判处死刑,贪污一万元以下,悔改又积极退赃,可减免刑事处罚,若与此二者勾结,认定是贪污共犯,私产特定情况下,可为贪污的对象,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未交公,也应定性为贪污。

  二、挪用公款罪(几乎不可能不考)

  我国国家工作者,利用职务的便利,挪用公款个人用,进行非法的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过三个月未还,所谓归个人使用,可以有三种情形,第一挪用归私用,第二以个人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第三以单位名义,谋取个人的私利,认定亦三种情形,超过三个月未还,进行营利性活动,进行非法的活动,其他依法从公务,应定挪用公款罪,受托管理国家产,只定挪用资金罪,挪而不用或未用,也已经形成既遂,挪用非特定公物,不以本罪来论处,挪用后无力归还,仍只定挪用公款,但若是不愿归还,或者是携款潜逃,应当定性为贪污,使用人参与共谋,应认定本罪共犯,因挪用索贿受贿,应当要数罪并罚,用该款进行犯罪,亦应当数罪并罚,挪用公款的责任,以主观认识为限,挪用特定的款物,仍应定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罪,指挪为其他公用。

  三、受贿罪(几乎不可能不考)

  我国国家工作者,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收受了财物,就应当成立既遂,是否为他人谋利,原则上在所不论,这里所指的财物,只限财产性利益。受国有单位委托,经管着国家财产,不可能构成受贿,离退休国家人员,是否构成了受贿,要看行为及意图,是否是在职期间,斡旋与事后受贿,也应认定为受贿,司法者贪赃枉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所谓的枉法行为,分则规定了三种,徇私枉法与枉裁,执行判裁滥用权,因受贿挪用公款,应当要数罪并罚,受贿额十万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受贿一万元以下,悔改并积极退赃,可减免刑事处罚,对于索贿的行为,应当要从重处罚。近亲属教唆帮助,应认定共同犯罪,仅仅是共同享用,不认为共同犯罪。如果是感情投资,要区分具体情形。关于收受人回扣,根据情况有不同,若违反国家规定,则应当认定受贿,未违反但未交公,则应当认定贪污,若规定可归个人,不应认定是犯罪。交往中收受礼物,应交公而未交公,应当认定是贪污,将礼物据为己有,行贿人亦为谋利,应当认定为受贿。

  四、行贿罪(本章可能考点,主要考查什么叫不正当利益)

  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了行贿行为,未必为本人利益,也可是为了单位,如果是主动行贿,是否获利可不论,如果是被动索贿,必须要实际获利,非谋取不当利益,不能够成立行贿。对象国家工作者,和受贿罪间对偶,行贿一定有受贿,受贿未必有行贿。

  五、单位受贿罪

  以单位名义行贿,对象国家工作者,若违法所得私有,不以单位行贿论。

  六、介绍贿赂罪

  介绍对象是国工,仅仅是居间行为,未必为谋取利益,非利用职务之便,若只为一方服务,认定是该方共犯,若教唆行贿受贿,应认定是教唆犯。

  七、私分国有资产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私分给集体人员,原则上采单罚制,若是小范围私分,应当定性为贪污。

  八、私分罚没财物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主体是有权机关,私分给集体人员,原则上采单罚制,若是小范围私分,应当定性为贪污。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主体国家工作者,收入财产差额大,不说明合法来源,可是不说或编造,若确切查明非法,应该定相应犯罪,若仅有部分查明,应该要数罪并罚。

  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本罪非重点章节,主要考查可能在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还可能考查受贿后又犯某罪的处罚。

  一、滥用职权罪(本章重点罪名)

  行为人徇私舞弊,因此而滥用职权,属于情节加重犯,若存在法条竞合,特别应优于普通。

  二、玩忽职守罪(本章重点罪名)

  行为人徇私舞弊,因此而玩忽职守,属于情节加重犯,若存在法条竞合,特别应优于普通。

  三、徇私枉法罪(本章重点罪名)

  起因是徇私徇情,行为有三种形式,使无罪者受追诉,对有罪者行包庇,或在刑事审判中,违背事法枉裁判。与诬告陷害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本罪特殊它一般,行为方式也不同,另外如包庇伪证,主要亦主体不同。徇私枉法又受贿,应从一重罪处罚。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审判中,违背事法枉裁判。

  五、枉法仲裁罪(《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

  指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法枉仲裁。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负有监管职责人,并不限于是狱警,私放对象有三种,罪犯被告嫌疑人。

  七、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八、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工作者,不移交刑事案件。

  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主体一般渎唯一,主观可以是过失,范围一般限境内,对象不包括情报。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机关工作者,签履合同被人骗,主观方面是过失,一般存在对偶犯。

  十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十三、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十四、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五、放纵走私罪

  我国海关工作者,对走私不作处理。

  十六、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十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查禁职责公务员,帮助犯罪人跑路,若是有法条竞合,应按特别法优先。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只直接考过战时自伤)

  本章非主要章节,历史上只直接考查过一次。

  军人具体分两类,第一是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和其他人。

  一、战时自伤罪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三、投降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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