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注意:此类罪,必须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注意: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
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④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另外注意几点:
①资敌罪:要求是“战时”; ―――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 但单独定罪。
②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
③叛逃罪: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
(5)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
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放火罪:
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
(3)投放危险物质罪:
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
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
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电力设备罪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即使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B、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D、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A、数罪并罚;
B、区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反法律更反政府,而黑社会组织只反法律不反政府
(2)劫持航空器罪:
A、正在使用中的概念: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
B、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C、劫持:通过暴力控制航空器,并且利用交通工具高速运转的性能。
D、劫持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飞行中的概念: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没有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从实质上看,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也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故应将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视为本罪的破坏行为。
4、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注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持有”和“私藏”的区别
没有持枪资格持枪的为非法持有,原来有持枪资格的,但丧失资格又拒不交出的为私藏
为了出卖购买或者运输邮寄大规模枪支的,是储存枪支罪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因主体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公务用枪只要出租出借就构罪,非公务用枪要造成严重后果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飞行员)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为交通肇事罪的子罪名
(1)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之王(133条):
A、本罪存在的时空范围;公路、水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 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 行的场所。(可以承载公共安全,可以通过汽车等大型运输工具,且非私人场所)
B、事故责任认定(体现为违规程度)与严重后果的相互关系对本罪构成的影响;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C、本罪主体:一般为司机;
乘客、行人影响司机开车的;
单位领导、车辆所有者强令司机违章的;
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人;
D、交通肇事后的逃逸问题;逃逸致死可以构成共犯
E、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问题。
注意:司机有法定的救助义务(道路交通管理法)
交通肇事罪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和遗弃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注意:这里不包括逃逸过程中又撞死他人的情况,也不包括由于逃逸过程中把被害人挂在车上被拖拽而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违章与后果的关系):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 重伤一人以上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
同等责任 | 死亡三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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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
(2)重大责任事故罪
①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具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是:前者是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②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一般容易区别,但对厂(矿)区内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有时难以认定。对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③本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本罪为作为犯(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后者为不作为犯(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④了解其他几个相关罪名: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例:以盐酸通马桶的下水道,结果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他人死亡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