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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的“应当与可以”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中无损 应当免;

  2、中有损 应当减;

  3、未成年 应从减;

  4、仅从犯 应全三;

  5、防避胁 首大功 应减免;

  6、轻且首 种自铲 可以免;

  7、聋又哑 预或盲 可全三;

  8、未唆精 首或功 可从减;

  9、外已罚 立大功 贪万退 行介贿 追前交 可减免。

  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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