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三)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正面规定肯定犯罪的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指构成要件中从反面规定排除、否定犯罪的要素。
例: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中,第1款正面肯定行贿罪的要素,是积极的要素;第2款规定若因被勒索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否定、排除其是行贿的要素,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大多规定的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常稀少。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第351条第2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大约可以算作是排除刑责或免除处罚的构成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