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九)直接实行与间接实行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危害行为从实行的特点上还可细分为:
直接实行,即本人亲自利用自己的肢体或利用工具实行犯罪(直接正犯)。
间接实行,即把他人或本人的的行为当作工具利用来(间接)实行犯罪(间接正犯)。
例:甲训练鸽子从开启的窗子进入人家,叼取放在桌面上的钱物,价值数额较大,甲成立盗窃罪。甲的行为属于直接实行行为(利用工具)。
例:乙要去美国开会,甲把1000克海洛因包裹在衣服里,声称是给其在美国留学的儿子丙的冬衣,托乙带给丙。乙在过海关时被查出。甲成立走私毒品罪,因乙确实不知情,属于被人当工具利用。甲实际把乙当作走私毒品的工具,甲是实行犯,间接实行。
把“本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形如,自己喝得烂醉而丧失神志(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将他人杀害。实施杀人行为时丧失神志,是清醒时的自己利用烂醉时的自己犯罪。这也被称为“原因自由的行为”,对其责任意思、责任能力追究到有自由意志的“原因行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