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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事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8-27    作者:孙新律师


1、周正龙造假的出发点应该比较简单,虽说是受利益驱使但本身可以当做一个娱乐事件,可事情的发展却没有止于此,由于当地相关部门希望老虎是真的,周正龙正好投其所好,然后两情相悦的他得到大奖。这在无形之中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当这种个人行为与公权力结合以后便使造假事件成了公共事件,但最终周正龙认罪似乎他也应该渐渐远离我们的视线了,那么为什么会他会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到底要怎么看待这一事件呢?
我们现在看周老虎事件已经远远超出了事件本身,所以当案件以周正龙的认罪戛然而止的时候人们感觉像是蛇能吞象一般的不可思议,人们开始反问周正龙是本案唯一的罪人吗?他的大包大揽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似乎中国的辩诉交易背后永远是以息事宁人的顶杠而告终。案件虽然告结但人们的疑问和思考并未停止,所以,当周正龙再次被收监以后周老虎又变成了法治事件。人们的落脚点这一次是周正龙到底为何被收监?他的收监是否和他的认罪一样有着更多不为人知的秘密呢?
所以,我们不是单纯的在关注事件本身,而是以法律标准去衡量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时所反映的冲突,这是公众捍卫自身权利的表现。
2、周正龙作为一个已经被认定有罪的人,但法庭以外他却坚持自己无辜,并以进山寻找老虎为使命,他的执拗会对他的案件产生什么影响吗?而此次司法机关以周正龙“没有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缓刑后也没有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和活动情况”为由撤销缓刑,为什么人们纷纷把矛头指向了司法机关而同情周正龙呢?
周正龙已经认罪了,从法律上来讲,即使真的让他找到老虎,也不能推翻它诈骗的罪名,因为这一犯罪是基于他用年画翻拍虎照骗取奖金而来,与老虎是否真的存在无关。
但这次收监执行确是有问题的,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只要考验期内符合考验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了。根据刑法77条的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宣告缓刑的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这次司法机关以没有积极配合监管汇报思想情况为由撤销缓刑显然略显牵强。
3、也就是说,如果不能给出一个让人信服的收监理由,那留给人们的质疑和想象就会越来越多。人们会想进山找虎是他的自由只要他不再造假领赏,申诉检举是他的权利,只要他不诬告陷害,所以收监的出发点和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毕竟 “当情况不明之际,在鸡蛋与石头抗衡时,人们往往会站在鸡蛋一边”
那么,抛开案件本身,周老虎还有没有更深层次的法治意义呢?
不管周老虎被收监是否是被报复,但有一点我们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地不希望再节外生枝,因为周老虎的折腾已经使得当地暴露在了媒体监管的风口浪尖,暴露了当地公权力运作时的很多问题,面对公众的质疑与指责恐怕会有越来越多见光死的问题。这恐怕让当地的公权力受到了掣肘。实际上这就让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法制原则:监督是限制权力膨胀保障公权力合理运行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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