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污染转移中的环境责任研究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的建设,环境恶化呈现出新的特点,污染转移是重要特征之一。本文简要论述污染转移在我国的现状,重点分析了污染转移的方式、成因和后果及在此过程中政府的环境责任,最后为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就政府方面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污染转移;政府;环境责任;可持续发展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引言
当今世界面临着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试图采取多种措施,寻求各种途径以促进本国、本地区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然而,人们在为自身处于日趋改善的环境而感到庆幸的时候,别的地方有可能正在为此付出代价,污染转移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呈现发展和蔓延的趋势,庆幸的是这一现象已逐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所重视。
一、污染转移的现状
污染转移始于70年代初,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国际上,发达国家将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或有毒有害的废物输入到发展中国家,对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严重损害。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由此产生的电子垃圾每年以18%的速度增长,电子产品元器件含有铅、铬等几百种高度有害的化学物质,因此电子垃圾正成为人类最大的污染源,它对水、空气和土壤所造成的污染很大,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同时也是电子灾害和电子污染的最大制造国,尤其不能容忍的是,美国不顾《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把这些高度危险的电子垃圾输往亚洲国家,其中80%偷运到了印度、中国和巴基斯坦。
在国内也面临着污染转移的问题,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尤其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在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这种现象更令人担忧。近十年来一些城市的COD排放量降低了近一半,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大城市强行关停一些严重污染的企业。据国家环保局统计,1995年全国搬迁严重污染企业739个,搬迁严重污染车间270个,而这些关停搬迁的厂家的产品生产有不少是被转移到了乡镇企业,实际上,全国的工业城市基本都实行过这项“污染下乡”的政策。
二、污染转移的概念和方式
环境污染转移,是指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技术贸易、生产或其他方式将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危害的技术、生产设备或产品等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行为。我们这里所说的转移是含“社会性质”的转移,即社会转移。环境污染的社会转移至少存在两方:一是转移者,二是被转移者,从双方信息拥有情况的角度看,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转移者和接受者对于他们之间发生的环境影响都不知情,或不知其影响有多深,可称为“无知型转移”;第二种是转移者向接受者隐瞒了实情,后者不了解自己的危害,这可成为“转嫁型转移”或“欺骗型转移”;第三种是双方都是完全信息的拥有者,环境影响的转移在两者之间是一个明白的交易,这称为“纯交易型转移”[1]。目前,环境污染转移大都是交叉型的。通过经济手段而实行的环境污染转移更具有隐蔽性,有的甚至还带着“援助”的温情脉脉的面孔,其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产业投资转移
经济全球化使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得到了较大的调整,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在国内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高科技的、精巧的、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同时通过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或距跨国公司经营的途径,将一些高消耗、高物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的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甚至把垃圾场建在这些国家,直接掠夺那里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洁净的空气和干净的水源,从而实现环境污染转移。同样,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的一些“生态城市”,“绿色城市”也是建立在更多不发达地区的污染基础之上的。
(二)贸易转移
近年来,各国各地区间贸易交往越来越频繁,但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国际贸易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一面,而忽略了在贸易中因考虑不周而导致的生态资源的掠夺性开发,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主要是资源类初级产品,其出口价格中基本没有反应环境破坏的费用和控制这种破坏的成本,因而导致环境退化的加剧。通过贸易转移环境污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贸易买进那些在国内遭到环境法严厉控制所不能生产的初级产品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转移到其他国家;二是采取付给高额处理费的形式,将那些难以处理和降解的垃圾输往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从我国海关查获的这类“洋垃圾”数量惊人,其中尤以电子垃圾数额为多,如我国广东汕头贵屿镇就有全国罕见的废电脑垃圾场,致使该地区环境严重污染,饮用水中有害物质大大超标,当地人不得不从外地运水进来。从城市和农村看,城市产生的大量垃圾往往转运到乡下填埋,有的工厂将废料运到乡下随意倾倒,农村地区由此带来的污染也相当严重。
三、污染转移的严重后果
污染转移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从宏观角度说,污染转移使污染发生由点到面的转变,即污染由局部地区向外界扩散使得环境污染局部好转而整体恶化,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Ecosystem Services)遭受损害,降低该地域的生态力,甚至破坏整个国家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而使得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受损,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降低。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许多企业从沿海迁往中西部,从城市迁往农村,不断污染和破坏迁入地区的环境,污染转移将使得这样恶劣的形势加剧,从而可能形成从点到面,全面开花的污染局面。
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说,生态系统服务所提供的生命系统支持功能不是那些拥有技术、设备和资金的企业或少数人的私有财产,而是公共物品,属于社会资本。污染转移使得污染转入地域民众环境权遭受侵害,环境福利减少或丧失。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的核心是人的生存权,这是人的首要权利,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剥夺了公民的环境权,就等于剥夺了人的生存基础。同时,污染转移使得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转移到了欠发达地区民众的身上,使得他们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又丧失了机会,落后的地区更加落后,发达的地区更加发达,差距越来越大[2]。这对欠发达地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造成了严重的代内不公平,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生态殖民主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污染转移和谋杀无异,只是这种谋杀行为更为隐蔽且不易引起关注。污染转移的致害后果通常远远超过百姓理解和想象的范围,而民众环境权利意识的淡薄和环境污染危害本身的复杂性,使他们很难在遭受侵害之前保持警惕并在受害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污染转移的原因分析
污染转移有着复杂的经济、政治、政策以及文化等因素,尤其是污染的国际转移,无论是污染的国际转移还是污染的国内转移都根源于经济梯度的存在,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对于污染转移的原因分析,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是外部成本内在化程度的差异是污染转移的内在动力,二是许多污染密集行业在发达地区或国家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衰退期,有着向外转移的冲动,对此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但这基本都是从经济角度来分析的,现就污染转移的社会因素进行分析:
(一)以企业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导致环境破坏,尤其是使得污染转移普遍化和准合法化
在环境问题上,政府是政策供给者,利益集团主要包括污染者(厂商)和被污染者(居民个人或其他厂商)。国家环境政策的制定取决于两个集团对政府的影响力。在发展中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不均衡的,成为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之一。主要表现为:一是污染者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垄断地位,他通过向当地政府提供税收和其他寻租行为来对政府的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使政府的政策始终对自己有利,以较低价格甚至免费使用环境资源,所以在一些地区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往往视而不见;二是污染企业垄断当地经济。他可能是当地资源深加工的主要承担者,有助于本地区所谓的产业结构升级,还可能垄断当地收入较高的劳动力的雇佣,使劳动力市场处于买方市场,导致被污染者不得不选择这一环境资源商业机会或就业机会;三是居民对政府缺乏约束和制约能力,对政府的决策基本没有影响,环境资源即使被厂商无偿占有也无能为力[3]。因而环境政策的制定首先考虑的是厂商的利益,不能因环境政策增加其生产成本而降低国际竞争力。
另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经济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特别是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选择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充分的利益博弈,转型国家受传统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国有经济战略布局思路依然继续定位于有利可图的竞争性物品生产领域,主观上相对忽视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领域发展,实施特定战略效果的评价标准依然是较为注重地方政府(官员)的横向比较,所以地方政府永远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对生态和环境问题则采取忽视或拖延态度。因而也就产生即便中央政府“心有余”,地方政府也长期表现出“力不足”,社会各阶层和公民只能被动的执行既定战略的现象。
(二)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导致对生态环境治理的严重滞后,致使污染转移更加严重
在经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在政治体制上带有较强烈的集权主义色彩,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也曾是中国经济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现象在整个东亚地区都普遍存在。但是另一方面也削弱了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导致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政府严重滞后,其突出表现就是非政府组织(NGO)发展缓慢及影响的有限,即时在NGO比较活跃的日本,其作用也不过是象征性的。因为NGO作为民众团体,存在与政府争夺权利的问题,这是作为经济人的政府所不能容忍的[3]。
(三)对于环境问题,各国政府奉行“先污染,后治理”的非理性的方式
这种非理性一方面具有主动性,表现为容忍甚至纵容厂商的生产模式或污染行为,另一方面又具有某种被动性,为了导入资本和技术而不得不暂时接受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污染转移。而基于贫穷而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更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另外在一些落后地区,公众的环保意识普遍淡薄,而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更是差强人意,尽管表面上各地政府都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政策,并进行了一些投资,但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显然与各地方政府的政策“失误”和治理环境政策的“滞后”直接相关,其背后则是淡薄的地方政府环境意识。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把地方政府推上区域经济发展的前台,使之成为地方经济开发的主体。而在传统的制度架构制约下,地方官员的升迁更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目前的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有些西部地区的“引进污染”就是明显例证。
(四)缺乏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对政府各级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环境
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政府还缺乏竞争性外部替代者,使得政府不像企业在其市场活动不成功时能行使退出机制那样,重新产生一个更有效率的新政府。政府强力管制媒体和舆论,信息披露的有选择性,院外游说的缺失以及独立的司法监督机制匮乏也使得政府权力没有外在强制平衡力,社会存在的各种“约束”对政府无实际效力或名存实亡,政府目前就没有动力和压力去平衡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
(五)环保工作滞后和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我国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比发达国家宽松,由于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及环境标准执行不力,导致一些污染严重的产业、设备、产品乃至有害废物以“合法”身份进入我国,环境限制小,造成别人进来容易,我们出去难,如我国只对62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作出规定,而日本规定了96种,美国规定了115种;二是加入WTO后,出口的环境相对宽松,某些自然资源富集区往往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急功近利,无节制地出卖初级产品和稀有资源,加剧了我国的资源和环境危机;三是国内一些企业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往往在环境成本上做文章,以增加资源消耗、不处理污染物等牺牲环境代价为手段谋求竞争力的增强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四是由于外商投资的增加和我国环境法体制的不健全,对部分项目缺乏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不法外商有可能乘机进行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的转移,甚至以经济利益为诱饵,出售陈旧设备,进口工业垃圾;五是汇率变化使不同国家实际承担的污染处理成本有很大差异,采取处理费用加补贴的办法向我国转移污染[4]。
五、 政府对应污染转移的责任和措施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污染转移存在着很大的潜在危害。从微观角度来说,污染转移将污染的成本转移到了不发达地区,使得他们在新一轮的竞争中又失去了机会,更加落后,发达的地区更加发达,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从宏观角度来说由于欠发达地区处理污染的技术水平,设施比较落后,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没有能力消除污染,其后果是可能造成污染由局部地区向外扩散,逐步威胁到一国甚至全球。因此,我们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污染转移,对外严把关、对内重治理及制度建设。
(一)转变政府对环境与经济发展的价值理念
对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地区来说,经济是第一位,这就不可避免的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寻求经济发展,在污染跨国转移过程中,特别是国际直接、间接投资中很难做出价值选择,是经济利益为首还是重环境保护。所以从本国政府的价值理念入手,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工作指导,有效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不仅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而且包括科技、文化、生活风俗,强调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要求当代人类必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基础。将环境保护作为第一考虑的价值理念是解决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唯一出路,只有从国家的角度确认了环保价值观念才能从上而下地推进环境保护[5]。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完善我国的各项环境法律
政府是政策、制度的供给者,应努力扮演好这一角色。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阻止污染的转移,但目前法律措施的弹性还太大,执法不严,环境状况在整体还是呈现恶化的趋势,污染转移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环境法存在四大软肋:一是经济技术政策偏少,实用的政策偏少,政策问题缺乏协调;二是现有的环境法偏软,可操作性不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额度过低,环保部门缺乏强制执行权;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环境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较普遍,一些地方监管不力的问题突出;四是执法监督工作薄弱,内部监督制约措施不健全,层级监督不完善,社会监督不落实。因此,惟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使企业生产受到法律的制约,以保证我国环境不受破坏,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确立国家环境污染的政府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政府尤其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人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对一些责任的规定还很模糊,不明确具体,对此,我认为应该确立政府批准行为导致重大环境污染时的政府赔偿责任及个人负责制。政府在决定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资源破坏是通常把经济发展作为优先考虑,但是当发展重大的环境污染项目时只考虑经济主体的责任是不全面的,特别是在企业达标排放污染时损害由谁承担很难确定。公平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有损害却没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不公平的,所以确立在因政府批准不合法污染环境或资源严重破坏时的政府责任及批准责任的个人责任尤为重要。
(四)完善环境审批准入制度,加快完善环境标准
对于一些污染严重的行业,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特别是外商投资及从市区到郊县和乡镇转移的项目,应提倡绿色投资,严格环境审批制度。对于高污染的行业,如化工、冶炼、造纸、电镀、纺织印染等行业,建议上报省一级环保部门审批;一般污染性行业由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并应明确环保部门的第一审批权,实行“一票否决制”[6] 。对于环境准入制度,无论是产品的使用还是企业的生产,或者工程项目都必须获得准入权才行。随着市民对环境要求的提高,各地政府应结合各地区的环境容量,按照国家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技术、设备与项目的引进,提高环境准入标准。同时,还应自主设计、制造或引进高科技的环境检测设备,提高科学的检测手段,是把“洋垃圾”拒于国门之外的最直接的办法,也是进行环境保护的前提。
我国的环境标准已经成为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的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排放标准相对宽松,还有很多生产工艺没有排放标准,这就使得跨国公司污染转移有机会实现。因此我国的环境标准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使我国的环境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近,对于跨国公司我国可以采用母国标准,也可以采用双重标准[9],即采取的环境标准可低于母国标准,但应高于我国现行标准,甚至可以要求采用最高标准,即在我国从事具体经济活动的跨国公司,无论是本部,还是分、子公司,一律按照该一体化公司中受到最严格环境官制的那一部分标准执行,无论该最高标准是我国还是外国制定。另外还应加强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标准,在一些对环境质量有更高要求的地方,可先行制定严于国家环境标准的地方标准,以尽量减少污染企业的进入。
(五) 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和责任体系,加强政府建设,完善管理,严格执法
一是政府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进取型政府,进取型策略体现在地方经济的专业化程度上,专业化程度和一个地方的进取程度成正比,影响政府体制改革的两个关键因素是政府的激励机制和官员的企业家能力;二是对地方政府可将环境保护目标列入地方行政首长的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所谓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以责任制为核心,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把责任、权利、义务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明确地方行政负责人在改善环境质量上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系列法律、措施的总称,其责任者主要是政府的行政首长和企业的法人代表;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责任,逐级负责,对每个层次的领导都有责任压力,这有利于激发他们的责任感,有利于调动他们完成任期内环境保护目标的积极性[7]。它要求行政首长摆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位置,重视三个效益的统一,迫使地方政府采取有力的环保措施,进行切实的环境管理;三是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法律的实施离不开监督与执行,法律应授权环保部门参与外资审批和审查,有效的加强环境执法,同时加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真正做到一切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都经环境部门批准,污染的建设项目污染处理装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只有把“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做到合理布局,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轻污染,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7]。
(六)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加强环境教育和增强环境权利意识
一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地位,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根本保证和法律基础。但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还是比较狭隘和不明确的。在环境法律建设中应使其具体化、制度化。二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前提条件。政府应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鼓励和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参与机会和活动空间,例如召开听证会等。三是通过环境立法保障公民环境诉讼权利,这是实行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允许鼓励公民通过环境信访、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来纠正不当政府行为或要求企业停止污染损害,以保证公民的切身环境利益。四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做法,这是实行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五是加强环境宣传力度,提高环境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保护和扶持各类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这是实现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8]。
(七)加强和完善中国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是技术性贸易壁垒(TBT)一种新形式,是指那些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生态平衡等目的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为此,中国必须加强和完善绿色壁垒:一是健全绿色关税:为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入境,我国应征收进口产品环境附加税,但应注意的是税率不应固定为一种,而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高低不同的几种税率,例如,依进口产品对环境保护能力的强弱来区分税率。对用与环境保护的产品可确定较低的税率;而对于环境保护能力差,会带来严重污染的产品则应确定较高的税率。二是健全绿色技术标准:我国应通过立法程序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公布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同时,对进口产品不符合该标准的禁止进口。三是建立完善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由于绿色环境标志表明了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都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危害或危害很小,因此我们应建立完善的绿色环境标志制度,这既有利于我国产品的出口,又有利于抵制国外不具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产品入境。四是健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基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确保我国人民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的影响,我国应制定较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应坚决禁止进口[10]。
(八)加强国际合作
对于污染转移,“里约宣言”原则第14条规定“各国应有效合作阻碍或防止任何造成环境严重退化或证实有害人类健康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让到他国”[11],但在实际情况下,发达国家政府对此基本无动于衷,任凭事态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区域合作、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开展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在WTO的有关协议中争取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特殊待遇,促进国际社会尽快达成限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行业的国际公约,并推动已有公约如《巴塞尔公约》中有关不利于可持续发展条款的修改,要推动在相关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污染输出国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危险废物转移,严惩非法输出者等,我国要积极参加国际环保条约,承担起我国应尽的义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也有利于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吸引外资打好基础。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日益成为国际经济主流形式的现今,环境保护不应成为阻碍国际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壁垒,但也不能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而必须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既要考虑经济利益,也要考虑环境利益。通过转变价值观念,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的环境标准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最大限度的防止污染转移,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和环境基础不被削弱,从而实现三个效益的统一。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污染转移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止的。
【作者简介】
杨永芳,女,硕士,河南大学环境与规划学院、河南大学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管理、环境法学、土地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注释】
[1] 郑易生.环境污染转移现象对社会经济的影响[J].中国农村经济,2002,(2):68—75.
[2] 李文强,刘文荣,马小明.城镇发展中的污染转移问题[J].四川环境,2005,24(4):101.
[3]赵光瑞.东北亚区域环境问题的制度探源与解决对策[J].东北亚论坛,2003-09,5:15,16.
[4]舒基元,杨峥.环境安全的新挑战:经济全球化下环境污染转移[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13(3):50.
[5]柏桦,李蜀庆等.国际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J].中国环境管理,2006,03:20.
[6]孙静,唐建荣.FDI与我国制造业中的污染转移[J].商场现代化,2006-12,488:210.
[7]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08:121,126.
[8]李挚萍.加入WTO后我国控制外国污染转移法律对策的调整与完善[J].环境保护,2000,12:9.
[9]黄东梅,吴俊.跨国公司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则[J].Journal of Yunnan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2004,19(6):94.
[10]胡旭.加强和完善中国的绿色壁垒[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3-03,47:72.
[11]王曦.国际环境法[M].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