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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批准与实施的前景分析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标志着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然而,《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不代表着问题的解决。其中美国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仍处于议定书规范范围之外,由于议定书为它带来的成本太大而收益太小,因而美国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可能性不大。欧盟、日本、俄罗斯是议定书的主要实施国,对于议定书中规定义务的履行也都存在困难,但是通过努力予以克服的希望较大。中国虽然不必承担强制性的义务,但是也在努力实施议定书,积极贡献一己之力。有了这些国家的努力,《京都议定书》中目标的实现充满了希望。
【英文摘要】On Feb 16, 2005, the Kyoto Protocol came into force. This indicated a new stage of human’s actions to act the climate change. However, the enforce of the Kyoto Protocol didn’t indicate the problem’s resolve. US as the biggest nation on the emission of greenhouse gas, has refused to ratify the Kyoto Protocol. EU, Japan and Russian are the leading states to enforce the Kyoto Protocol. China from now on don’t accept binding obligation, but she still does her best to reduce the emission. With the action of so many nations, the Kyoto Protocol’s enforce will be full of hope in the future.
【关键词】京都议定书;成本;收益;气候变化
【英文关键词】Kyoto Protocol; cost; benefit; climate change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京都议定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2月16日,历经7年艰辛谈判的《京都议定书》终于正式生效。当我们为《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拍手称赞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楚地意识到《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它还存在着很多疑问。
  
  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问题,它的解决需要全世界国家的齐心协力。《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虽然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曙光,但是,我们不得不意识到,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到目前为止并未批准议定书,它的态度将何去何从很可能影响到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作为主要实施国家,欧盟、日本以及俄罗斯在议定书的实施过程中将如何表现将直接关系到议定书的实施效果;我国作为发展中国,虽然在短期内不被要求承担任何实质性的义务,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种短期的豁免并不能为中国带来永久的解脱,所以我国在过渡阶段将采取哪些态度也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以下本文就从这三大方面入手,对《京都议定书》的批准与实施方面的前景进行分析。
  
  一、美国批准《京都议定书》前景分析
  
  美国是当今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占世界总数的1/4,然而,美国却是两个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之一。因而,美国的地位是独特的,关注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2001年3月13日,美国总统布什在写给4位共和党参议员的信中指出:“我反对《京都议定书》,因为它……将严重损害美国经济。参议院零票赞成95票反对的表决结果,清楚的表明大家一致认为《京都议定书》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是不公平而且是无效的”。[1]
  
  布什总统的这段话清楚地说明了美国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态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距离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已经有两年多,美国的态度有没有什么变化,或者说美国对《京都议定书》的批准是否还存在可能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美国对《京都议定书》持否定态度的三个原因[2]:第一,《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置的目标并不现实;第二,《京都议定书》未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第三,《京都议定书》所要求的减排义务并不能使人类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少65%,从而达到科学上要求的,能够改变全球变暖趋势的水平。[3]
  
  美国的理由冠冕堂皇,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如果美国的反对只是源于以上三个理由,那么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至2004年间增加了15.8%,[4]其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增加了19%,[5]这样的数字又说明了什么?事实很简单,如果美国只是因为以上提到的三个理由反对批准《京都议定书》,那么它可以在不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不是以上数字说明的那样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美国虽然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但却是最早签字的工业化国家。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美国已经认识到了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问题的严重性,而且曾主张就此问题进行国际合作。但是,由于《京都议定书》中的具体规定,也就是具体义务的设置,与美国本国的经济利益不相符,所以《京都议定书》在美国的批准遭到了拒绝。这一点在上文所引用的总统布什的信件中有明确的说明。下面我们就美国参加《京都议定书》所可能赢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具体分析,并以此为根据对美国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可能性进行讨论。
  
  (一)美国的成本
  
  在《京都议定书》的批准时期,美国曾爆发一场有关成本收益的激烈争论。克林顿政府早期分析认为《京都议定书》所带来的成本“不大”,其中汽油价格将上涨0.04美元至0.06美元,到2010年平均每个家庭因能源费用而增加的支出为70-110美元。[6]然而,这些研究即便在克林顿政府内部也遭到了质疑。能源部门的一份研究推断,到2010年汽油的价格将由1.39美元持续增至1.91美元,而电的价格也将增长20%到86%。在众多研究中,由William Nordhaus 和 Joseph Boyer共同完成的分析最为谨慎且具有影响力。[7]Nordhaus 和Boyer研究认为,成本的计算首先有赖于排放量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这种交易是自由、随意的,那么对美国公司而言,成本将会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它们可以通过购买排放许可而免于执行那些代价巨大的减排要求。除此之外,技术革新也是影响成本的原因之一,这是因为技术革新可能会降低成本。根据Nordhaus 和 Boyer的研究,对于美国而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中最坏的情形是,有效的交易体制未形成,总损失现值8520亿美元。而最好的情形是,全球交易体系形成,总成本910亿美元。Nordhaus 和 Boyer认为,若只有附件一中的国家参加交易,最有可能的成本额为3250亿美元。
  
  (二)美国的收益
  
  美国付出了这些成本后将得到怎样的收益呢?这个问题同样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甚至比成本的计算更加不确定。根据权威估算,当前全世界因为气候变化而造成的损失为4万亿美元左右。[8]如果《京都议定书》可以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失,那么就没有理由怀疑《京都议定书》的价值。但是, Nordhaus 和 Boyer认为,议定书的实际影响将非常小,到2010年它只能使气温比预期温度低0.03°[9],另一估计认为,到2300年,议定书只能使实际气温比预期温度低1.2°。[10]做出如此之低估算的原因是气候变化是温室气体的总排放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京都议定书》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影响很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不久的将来温室气体的排放将越来越多——根本不在议定书的规制之列。第二,已排放的温室气体将继续使地球变暖;即便是将来的排放可以持续减少,这一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第三,《京都议定书》并未要求其缔约国持续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只是要求使其排放回复到稍微低于1990年排放水平的程度。正是这三个原因导致了议定书在解决由气候变化引起的问题时作用将很小。对于这种认识我们不置可否,至少这是美国在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时所持的意见。所以,至少在美国政府看来《京都议定书》的环境收益并不理想。
  
  那么实际的经济利益呢?权威学者估计,《京都议定书》为美国带来的收益大约只有120亿美元。看到这些数字我们应该会立刻明白,《京都议定书》对美国而言并不是一个多好的买卖。虽然120亿美元的预期收益不是太少,但是当预期成本是3250亿美元时,它就显得微不足道了。
  
  (三)小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将看到,虽然美国因为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而备受指责,但是,由于这种成本巨大而收益相对较小的可能情况,美国重新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可能性不大。另外,美国作为国际上首屈一指的大国,近年来“单边主义”思潮时有显现,这也为《京都议定书》的美国之行增加了难度。
  
  二、欧盟、日本、俄罗斯实施《京都议定书》前景分析
  
  欧盟、日本、俄罗斯是《京都议定书》实施的中坚力量,这些缔约方的表现将直接影响到《京都议定书》的成败,也将直接影响之后有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进行。这三者既有相似之处,即都是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也有各自的具体情况。下文将对三者依次分别阐述。
  
  (一)欧盟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社会就开始对气候变化表示深切关注。198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宣称气候变化为“人类共同关注事项”。1989年,欧共体就签字表示将积极支持就此问题的解决所展开的国际合作,拉开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序幕。也表现了欧共体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包括25个成员国,如此多的成员国使得欧盟虽然可以以一个声音说话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各个成员国情况的特殊性。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笔者根据各国的不同情况将欧盟成员国分为以下几组:
  
  1.东欧国家
  
  将东欧国家作为一组分析讨论不是因为这些国家加入欧盟的时日尚短,而是因为这些国家虽然也是欧盟国家成员,但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之其他成员国仍有一段差距,主要包括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匈牙利、波兰等。这些国家,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大多受到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困扰,因而能源利用水平持续下降,从而导致了低水平的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持续减少。这一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使得这些国家都已经基本达到了《京都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水平,甚至低于在议定书中的承诺水平。
  
  《京都议定书》为了促进各个成员国目标的实现,在为各个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三个主要的实施办法,其中排放贸易机制,使得超额完成《京都议定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指标的国家可以把经认证的“降低排放量单位”出售给其他国家。这就为东欧国家带来了商机。因而,这些国家除了在阻止全球变暖方面获益之外,还将从许可交易中赚取巨大的利益,所以它们可以称得上是净收益者。这种环境以及经济上的双重收益使得东欧国家对《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充满了极大的热情。
  
  2.英国与德国
  
  英国与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中老牌的发达国家。与其他发达成员国略显不同的是,英国与德国在减排方面都取得了比较优异的成绩,这也是笔者将英德两国单独讨论的原因。
  
  到目前为止,英国与德国的减排任务都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在我们对这两者刮目相看的同时,还需要认识到,德国的减排承诺是到2012年减排8%,然而到1997年,它实际的排放量已经低于1990年10%,这是由于两德重新统一,而东德的经济的不景气导致了排放量的剧减。[11]英国的情况也差不多。它的8%的减排目标远没有看上去的那么严峻,1997年英国的排放量已经达到低于1990年5%的水平。[12]所以,这两个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的具体实施方面困难并不大,前景应该比较乐观。
  
  3.其他国家
  
  除以上提到的国家之外,欧盟国家中其他大多数国家[13],离它们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目标还很远。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些国家不仅离《京都议定书》的要求还太远,甚至经常是与目标背道而驰,不少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减反增。2008至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实施的截止日期,面对越来越接近的最后日期,这些国家很有可能无法实现它们的义务。
  
  从以上对欧盟成员国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欧盟成员国内部的情况也是错综复杂。所以要判断欧盟整体的实施情况需要综合各国家的情况。而欧盟最近做出的新的减排计划为我们对欧盟行动的分析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南。2007年3月8日至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欧盟春季首脑会议上,气候变化和能源政策成为焦点问题。欧盟各成员国领导人在会上一致同意承诺到202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少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比例提高到20%,以及能源效率将在1990年基础上提高20%,即通常称为“三个20%”。欧盟宣布它们将坚定地执行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论其他国家如何做也不论京都议定书第二阶段的义务谈判是否能够成功。如果其他发达国家能够参与类似的承诺,欧盟将考虑减排30%。[14]欧盟的这一决定无疑是对其在近期将采取的减排行动的最好的注脚。所以,笔者认为,虽然对于某些欧盟成员国议定书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这不会影响到其最后的成果。另外,欧盟所实行的排放贸易计划也将为成员国义务的实现做出有力推动。
  
  (二)日本
  
  日本是一个岛国,四面临海,大量人口居住在沿海狭长海拔很低的冲积平原地带。仅气候变化引起的海平面上涨,就会给日本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日本对应对气候变化持积极态度。日本前首相小泉纯一郎在2005年2月 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之际发表谈话时强调:日本对该议定书生效表示欢迎,并将努力实现本国温室气体减排6%的目标。但对日本来说,实现这个承诺实非易事。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2008至2012年期间,主要发达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日本有义务削减6%。最新统计数据表明,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不但没有减少,2005年度的排放量反而比1990 年增加了 8.1%。[15]按照目前的减排现状,日本完成国际义务非常困难。
  
  日本曾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指南》的要求向联合国提交了国家信息通报。在通报中,日本就其本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做了三种预测,包括 “不采取措施”的情况、“采取措施”的情况和“采取额外措施”的情况。但是日本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报告指南》的遵守并不彻底,它没有按照指南的要求做出2005年、2015年和2020年的预测,仅仅做了 2010年的预测。预测中称,在“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日本2010年全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预计为 13.7亿吨当量,比基准年(12.2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高出7.2%。[16]由于能源效率已经很高,日本再依靠能源政策和措施来减少排放量会更加困难,付出的成本也更高。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日本国家特殊的地理位置,因而对气候变化事项一直持积极态度。但是,这种积极态度并未为日本带来理想的收益。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就是很好的证明。根据日本本国所做的预测我们也不难看出,日本要想获得对其本国至关重要的环境收益,除了积极推进能源政策,扩大技术创新,进行森林基本计划外,《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灵活机制可能是不错的选择。
  
  (三)俄罗斯
  
  俄罗斯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其1990年温室气体的排放占世界总量的17%。[17]在美国拒绝批准议定书的情况下,是俄罗斯的批准最终使《京都议定书》避免了夭折的可能,所以,俄罗斯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正式生效可以说是居功至伟。然而,《京都议定书》在俄罗斯得到批准并非轻而易举,五年时间的深思熟虑,既体现了俄罗斯在《京都议定书》一事上的慎重,也为我们考察分析《京都议定书》将在俄罗斯的实施情况提供了线索与依据。
  
  俄罗斯签署《京都议定书》也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首先是在政治利益方面。一方面,俄罗斯要进入欧盟市场,融入欧洲社会,需要在环境政策上支持《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推动者欧盟。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拒绝批准该议定书使得议定书走到了“生死边缘”,如果通过俄罗斯的加入能够使得议定书“死里逃生”,对布什政府绝对是不小的讽刺,无疑将为俄罗斯的大国形象再添光辉一笔。其次,俄罗斯也完全有可能因为批准《京都议定书》而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这一点主要是针对俄罗斯温室气体的排放现状,以及议定书中规定的灵活实施机制而言。俄罗斯由于经济徘徊不前,排放水平较低,可供出售的温室气体指标较大。在2002年,俄罗斯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低于1990年水平38.5%,即便考虑到其经济的发展因素,在2010年左右,这个数字至少保持在11%至25%之间[18]。而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俄罗斯在2008至2012年的减排义务只需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上,也即意味着这些是可交易的排放指标。所以,通过议定书的灵活实施机制,这些可交易的指标将为俄罗斯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19]
  
  当然,在这一系列的收益之外,俄罗斯也需要面对巨大的挑战。首先,有反对者认为,加入《京都议定书》将减缓其国内经济的发展速度,会妨碍实现俄罗斯的既定经济发展目标。其次,为满足《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俄罗斯需要改善其石油和煤炭的高消耗局面,设备改造和技术提升的压力巨大,这笔巨额开销对“囊中羞涩”的俄政府来说显然是勉为其难。最后,俄罗斯国内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健全,如何充分利用《京都议定书》的灵活实施机制来削弱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也是俄罗斯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而《京都议定书》的最终批准告诉我们,议定书为俄罗斯带来的效益将大于其弊端。对俄罗斯而言,实现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目标已经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它将如何尽其可能使议定书的负面效应更小,这将主要决定于俄罗斯排放权交易的进行状况。
  
  三、中国实施《京都议定书》前景分析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发展中国家,也是目前为止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然而,众所周知,《京都议定书》中并未为发展中国家规定约束性的减排义务,这一规定受到了美国的极力指责,甚至成为美国退出议定书的直接理由之一。到目前为止,要求中国或者其他发展中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承担减排义务已经是不可能。但是,这并不影响中国为改善气候变化而做出自己的努力。
  
  (一)立场的变化
  
  中国是最早参加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谈判的国家之一。自1990年以来,中国的基本立场,也即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在一些具体的合作以及实施细节上却的确存在着立场的改变,具体体现在:第一,在对待三个灵活实现机制方面,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由过去的怀疑转变为现在的支持;第二,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由过去一味强调发达国家必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转向呼吁建立双赢的技术推广机制和互利技术合作;第三,从过去专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转向对其他形式的国际气候合作机制持开放态度。[20]我们从这些变化中不难看出中国对于国际气候变化的关注日益加深,态度越来越积极,越来越有利于国际合作的开展。这对《京都议定书》的实施以及气候变化问题的最终解决是一个好的征兆。
  
  以上所提中国立场的转变也有其前因后果。首先经济方面。中国虽然历来反对将气候变化问题与其他问题相联系,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对外贸易总额已经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0%以上,难以阻挡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挂钩的趋势。[21]所以,对于中国来说,面对欧盟极有可能设置的新的绿色贸易壁垒,适当的转变与合作是必要之举。其次是政治方面。中国一向都注重自己的国际形象。积极批准议定书,并有力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无疑会为中国的国际形象锦上添花。所以说近年来,中国所付出的努力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肯定,也是促使中国向更加积极、开放和合作的方向转变的原因之一。最后是国际法方面。中国一向是国际社会的“良好市民”,对于与有关国际环境问题相关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向来表示积极支持。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义务,但是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无疑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的共同责任的最好演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三个方面既推动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立场的转变,也将是中国积极实施《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原因。
  
  (二)具体行动
  
  对于气候变化问题,中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其严重性。2007年2月、3月间,国家主席胡锦涛,以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先后发表讲话,对气候变化表示关注。[22]中国政府展开的具体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有关气候变化的专门的法律、法规
  
  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战略上的指导。其中,“十一五规划”规定到2010年,我国单位GDP能耗要比2005年下降20%。这一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决心以及计划安排。除此之外的政策法规还包括: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这些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2.积极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个灵活实施机制之一,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技术和资金,而发达国家也可以用比在其国内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在议定书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
  
  如前文所说,中国在最初并不赞同清洁发展机制,导致这种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发达国家以此为突破口,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然而随着了解的加深,以及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中国逐渐转变了最初的态度。到目前为止,中国开始积极推动CDM合作。从这个认识的转变过程也可以看出中国对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进程既非常积极也非常谨慎。
  
  据世界银行的粗略计算,发达国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按保守的估计,至少需要从国外购买25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专家估计到2012年我国向发达国家供应的清洁发展项目可以占到全球的近50%。[23]因此,中国在关清洁发展机制上的这一转变将为《京都议定书》的实现以及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利的推动。
  
  3.积极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科研研究
  
  科学技术是我国温室气体排放增加,以及难以承担实质性减排义务的根本原因。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研究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找到应对气候变化的办法。自1990年以来,国家逐渐增加投入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方面的资金。研究范围广泛,并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
  
  除以上方面外,中国采取的具体行动还包括积极参加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积极组建气候变化方面的协调机构,增加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气候变化的认知度等。
  
  (三)展望
  
  中国经济飞速发展,温室气体的排放日益增加。目前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有预测表示,到2025年左右,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很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的第一大排放国家。[24]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将为中国带来越来越多的国际压力。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向来都不惮于承担自己的责任,但也决不会不顾国情以及国际规则而妄自夸大自己的实力和能力。所以,根据《京都议定书》的具体规定,中国在议定书实施方面将是义无反顾的,以上所谈及的一些具体措施就是很好的证明。
  
  四、结论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标志着人类为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情况将直接影响到之后有关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展开。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对于美国来说,《京都议定书》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另外辅之以“单边主义”的作风,而单靠道德上的感召妄图使其重新批准议定书希望比较渺茫。然而,对其他国家而言,则是另一番天地。无论是欧盟还是日本,《京都议定书》的实现都不会是一帆风顺,但它们的实施决心都比较大,因而通过努力实现义务的可能居多。对于俄罗斯而言,义务的承担不是问题。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但是也在尽其所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京都议定书》的实施虽然艰辛,但是仍充满希望。
 
【作者简介】
于红燕,女,法学硕士研究生,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孙法柏,男,吉林大学博士生,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 Letter from George W. Bush, U.S. President, to Senators Hagel, Helms, Craig, and Roberts (Mar. 13, 2001), //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1/03/20010314.html.
[2] US Wont Follow Climate Treaty Provisions, N.Y. Times, Mar. 28, 2001, at A19.
[3] Charli E. Coon, Why President Bush is Right to Abandon the Kyoto Protocol, The Heritage Foundation, May 11, 2001, // www.heritage.org/Research/EnergyandEnvironment/BG1437.cfm.
[4] ENERGY INFO. ADMIN., U.S. DEPT OF ENERGY, EMISSIONS OF GREENHOUSE G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4 ix (2005), //www.eia.doe.gov/oiaf/1605/ggrpt/pdf/057304.pdf.
[5] ENERGY INFO. ADMIN., U.S. DEPT OF ENERGY, EMISSIONS OF GREENHOUSE GA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4 x, xii (2005), //www.eia.doe.gov/oiaf/1605/ggrpt/pdf/057304.pdf.
[6] George Pring, The United States Perspective, in KYOTO: FROM PRINCIPLES TO PRACTICE, 194, (Peter Cameron & Donald Zillman eds., 2001).
[7] WILLIAM NORDHAUS & JOSEPH BOYER, WARMING THE WORLD 162-68 (2000).
[8] WILLIAM NORDHAUS & JOSEPH BOYER, WARMING THE WORLD 130-132 (2000).
[9] WILLIAM NORDHAUS & JOSEPH BOYER, WARMING THE WORLD 158 (2000).
[10] William Cline, Climate Change, in GLOBAL CRISES, GLOBAL SOLUTIONS, 29 (Bjorn Lomborg ed., 2004).
[11] Richard Benedick, Morals and Myths: A Commentary on Global Climate Policy, 109 WZB-MITTEILUNGEN 16 (Sept. 2005).
[12] Richard Benedick, Morals and Myths: A Commentary on Global Climate Policy, 109 WZB-MITTEILUNGEN 16 (Sept. 2005).
[13] 不包括法国、希腊以及瑞典,这三个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也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
[14] 吕学都,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商业周刊,2005年5月。
[15] 日本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治标遇到困难,节能与环保,2007年4月。
[16]雪松,日本对《京都议定书》的态度和测量综述,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5年第10期。
[17]梁丽,从中美俄三国在《京都议定书》的态度上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1月。
[18] UNFCCC. Total aggregat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individual Annex I Parties, 1990-2002 [EB/OL] . //unfccc.int/home/items/3089.php. 2004-11-10.
[19] Richard Benedick, Morals and Myths: A Commentary on Global Climate Policy, 109 WZB-MITTEILUNGEN 16 (Sept. 2005).
[20]张海滨,中国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国际政治研究,2007年第1期。
[21]陈迎,国际气候制度的演变及对中国谈判立场的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年第2期。
[22]吕学都,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商务周刊,2007年5月20日。
[23]吕学都,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商务周刊,2007年5月20日。
[24]王春燕,《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求实,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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