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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动态
发布日期:2010-08-24    作者:孙新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将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等。
修正案()草案对刑法现有的一些规定作出修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打击力度。拟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七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拟修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草案拟修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规定,调整上述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修正案()草案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拟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为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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