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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七)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万某肛门脓肿术后诱发癫痫医疗纠纷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万某肛门脓肿术后诱发癫痫医疗纠纷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
一、 医疗经过简述

经查阅院方病历和询问患方在场亲属,患者万某医疗经过简述如下:2006年2月26日,患者万某,男,26岁,因肛门肿痛一天,听了广告后到南昌市某医院门诊就诊,体检:肛门外皮肤红,扪诊肛门后方触痛明显,波动感不明显,初步诊断为肛门脓肿,医生王某立即建议手术治疗,未作其它处理。2月27日上午9点30分,患者再次来到南昌市某医院,医生将其收入住院。现病史:患者入院前2天,突感肛门疼痛,大便时明显加剧,无发热,无腹痛及腹泻,无便血及肛内异物脱出,无粘液脓血;体格检查:体温37.4℃、脉搏98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43/77毫米汞柱,神志清楚,心肺和神经系统正常;专科检查:截石位、肛门缘规整,肛旁7点位可扪及一条索状硬肿,触痛明显,未指检,初步诊断为肛周脓肿。医生立即决定在30分钟之后,也就是10点进行手术,根本不由患者充分考虑,院方肛肠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所行手术为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术,麻醉方式为椎管内麻醉。经仓促简单的术前准备后,患者就被送进了手术室,院方实际给患者实施了麻醉前给药﹢氯胺酮静脉全身基础麻﹢骶管麻醉的复合麻醉,实施的手术也扩大为一次性根治术。术后院方观察不细、处理不及时,当晚病人就出现体温升高、神志不清,至28日凌晨体温升至39.5℃,出现精神障碍、抽搐等症状,但院方在28日早晨查房时才发现,处理简单,到28日下午3点才用抗感染、镇静等药物。但患者仍持续高热不退,频发精神障碍、抽搐等症状,院方不能明确诊断,却截留病人不转,肆意耽搁病人宝贵的时间,在患者病情不断加剧,家属强烈要求下,才于3月1日承认“鉴于本院诊治条件”(见南昌市某医院出院记录),将患者转入省级医院。现患者出现四大伤害后果,即症状性癫痫、记忆力减退、肛周极度瘙痒和大便失禁,长期服用抗癫痫药,不能工作、生活自理能力差。

二、 代理患方在医学鉴定会上陈述,点击医疗行为存在的过失

本案医疗结果对患方造成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和严重的肉体伤害,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本能地产生了诸多疑虑,同时,也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点,特提出以下问题与各位专家共同商榷。

1、院方及其医务人员资质问题。

医疗护理工作是人命关天的职业,国家《执业医师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要求都非常的严格,因为患方无法知道院方及其医务人员的资质,但由于院方在对患儿医疗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且媒体既往也有过关于医护资质的负面报道,使得患方对他们的资质产生强烈的质疑。希望医学会鉴定办公室及专家组认真核实全部参与患者万某医疗过程医护人员的资质,包括南昌市某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手术医师王某、苏某均为中医师,而肛周脓肿一次性根治术本应由临床专业外科医师主刀,王、苏二人为超范围执业,麻醉医师李系临床专业外科医师,也是超范围执业,院方任用医务人员超范围执业,存在明显过错,没有确保病人得到基本合法的医疗安全,是导致病人出现严重后果的原因之一。

2、手术指征问题。

患者因肛门肿痛二天,体检发现肛管7点处有一条索状硬肿,病历中显示院方并未记录发现病人有肛瘘形成,院方在尚未给脓肿确切定位的情况下,连基本的高位还是低位的脓肿,以及是否成脓期都没有搞清,更别说脓腔所在间隙位置等确切情况,就要求病人作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手术,而根据临床常规,此时病人尚属早期,应当给予抗感染治疗,一个可以择期的手术,院方却如此急于手术,不由得患方产生这样的联想,院方是在真心为病人着想,还是在为自己的病源或是钱袋子着想,院方有揽抢手术之嫌疑。

3、术前准备问题。

按照临床常规,肛周脓肿要在条件具备、脓肿内口又明确的情况下,方能行根治术,而且术前要做好相应准备,院方在这方面做得怎样呢?从院方提供的病历中,我们发现院方存在术前准备不足和术前告知欺诈,一是术前检查不细,指检或肛镜等基本检查未做,对脓肿和内口的定位模糊;二是肛门手术是有菌手术,院方未进行有效的术前预防性抗感染,且术后也未及时抗感染;三是术前告知具有欺骗性,从院方病历中的肛肠手术知情同意书和麻醉知情同意书中可以发现,院方术前告知患者所行手术为脓肿肛瘘切开引流术,麻醉方式为椎管内麻醉,而院方实际给患实施了麻醉前给药﹢氯胺酮静脉全身基础麻﹢骶管麻醉的复合麻醉,且未经患者同意,擅自将手术扩大为一次性根治术。由此也可以看出,院方术前告知有诱导病人手术之嫌疑,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手术方式自由选择权。纵所周知,氯胺酮有诱发癫痫的副作用;而扩大为根治术,手术对组织的侵扰更大,术后感染和细菌播散的机率更高、面更大,不能排除患者后来的脑部感染和癫痫与扩大麻醉和扩大手术无关。

4、术后治疗问题。

院方在对患者术后治疗护理上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观察不细,麻醉和术后病人是重点监护对象,患者在手术当晚就体温升高,神志逐渐异常,而院方在次日早上交班时才发现病人神志不清,全身抽搐,责任心极差;二是抗感染治疗不及时,术后前三天是感染的好发期,患者术前就有低烧,术后体温逐渐升高,至28日凌晨体温升至39.5℃,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败血症的可能性极大,而院方直到28日下午3点才上头孢抗感染、镇静等药物,降低体温的措施也不得力;三是转院不及时,患者术后持续高热不退,频发精神障碍、抽搐等症状,院方不能明确诊断,却截留病人不转,肆意耽搁病人宝贵的时间,在患者病情不断加剧,家属强烈要求下,才于3月1日承认“鉴于本院诊治条件”(见南昌市某医院出院记录),将患者转入省级医院。纵所周知,严重和持久的高热惊厥可以导致包括神经元缺失和胶质增生的脑损害,主要在颞叶内侧面,尤其在海马体,而产生症状性癫痫。CT结果也证实该病人新发大脑损伤的事实,因此,该例病人符合因高热惊厥后遗症状性癫痫。

5、损伤肛门括约肌问题。

患者术后遗留大便失禁现象,这点在后转的省级医院的病历中已经明确,认为是手术损伤患肛门括约肌的结果,我们认为这是南昌市某医院过错造成。因为术前院方告知,以及术前患者也只同意院方作切开引流术,这个手术一般是不会伤及括约肌的,而院方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不注意保护正常组织、切除组织面过大,造成患者括约肌严重损伤,以致大便失禁。同时也是由于擅自扩大手术范围,造成局部神经受损,以致患者肛门周围术后极度搔痒,久治难愈。从法理上来讲,未经患方同意而对患者实施的肉体损害,就是一种故意伤害。

各位专家,综上,我们认为医方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术前告知侵犯患者知情权、术前准备不足、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治疗不当、转诊不及时等行为和事实,对患者的不良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同时,我们通过对该病例的深入了解,也有这样的感受,院方为急于截住病人,追求经济利益,视病人如商品,视手术如儿戏,不尊重病人、不遵守技术规范,最后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给病人造成严重的肉体痛苦和巨大的精神伤害。希望各位专家不要在鉴定报告中刻意回避以上质问,如果医方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排除上述可能,不能给患方一个合理满意的答复,就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客观公正的精神认定医方的过错,还患方一个公道。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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