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二)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虞石泉医疗纠纷案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虞石泉医疗案技术鉴定陈述书
南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及各位专家:
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受虞石泉家属委托,参加本次鉴定,代为陈述患方意见。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大量工作,首先,到江西X医院阅读虞石泉的全部住院病历,并复印全部客观病历;其次,前往病床看望本案受害人虞石泉,亲眼目睹了他悲惨的现状;三是,与院方进行了多次坦诚交涉,希望促成协商解决争议,但院方只承认存在医疗过失,却以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拖延时间;四是,广泛查阅了与本案相关的医学和药学知识;五是,草拟了各项鉴定所需材料。通过以上工作,本律师较为全面的掌握了本案案情,认为本案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全部责任,本律师这一结论基于以下事实理由,请各位专家采纳。
一、事情经过
患者虞石泉于2009年4月16日下午,因主动脉夹层支架术后2年,突发呕吐、神志恍惚1天,转院到江西省X医院心内科住院治疗。值班护士在没有任何医嘱和检查结果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直接给患者服用了8片75MG的玻立维,后来才知道护士是发错了药,将别人的药发给了患者吃。这样一来,患者马上就出现异常反映,头痛、恶心呕吐加剧、咯鲜血,16日CT结果仅为腔梗,17日CT结果就出现大逆转、显示右侧丘脑开始自发出血,尔后的CT检查结果显示出血一次比一次严重,血常规检查结果显示血小板严重下降、且难以升上来。此时医院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对患者进行了开颅手术,目的是取出颅内的血肿、清除大脑出血,但是由于玻立维与阿斯匹林联合使用本身副作用就大,加之玻立维超常规剂量8倍,对凝血功能抑制和打击太大,以致颅内出血难以控制,无奈之下,患者经受了4次开颅手术、1次气管切开手术等多次手术,遭受了常人难以忍受的痛苦,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虽然颅内出血基本控制住了,生命保住了,但是患者却不能走了、不会说了,成了一个名符其实的生不如死的废人。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
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现在仍然存在神志模糊、左侧肢体偏瘫、大小便失禁等不良后果,且基本没有恢复的可能。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我们认为存在以下过错:1、护士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错发药,且隐瞒不报;(错发药的证据:病程记录第五页,2009年4月17日10AM张昆X主治医查房记录患者昨日在心内科服八片波立维,今日查房有咯鲜血建议用云南白药止血,并复查血常规、出凝血时间及头颅肺部CT。)2、错发药不到6分钟的时间,家属就意识到情况不妙,并一再追问,也向值班医生反映了情况,此时药物并未完全吸收入血,但医生并未开展洗胃等补救措施,任凭后果发生;3、违反用药原则,超常规剂量8倍使用波立维,并与阿斯匹林联合使用,导致自发性颅内出血,16日CT结果仅为腔梗,17日CT结果右侧丘脑就开始自发出血,尔后逐渐加剧,足以证明出血是由违规用药导致;4、明知患者出现血小板数量极低、出血时间与凝血时间延长、而实施玻立维与阿斯匹林联合使用,且未及时进行成分输血,导致自发性颅内出血加剧,丧失及时挽救机会;5、伪造病历化验单,病人是2009年4月16日下午13时才入院,而院方病历中却出现两张时间在此之前的化验单(送检时间为2009-04-15 08:41血液流变检验报告,送检时间为2009-04-16 08:00检验报告),此时病人尚未入院,怎么可能被抽血检验,足见院方是想通过伪造病历推卸责任;6、导致原告多次手术痛苦和不可逆转的终身残疾。
综上,由于院方的医疗过失,直接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患者的损害后果与院方的医疗过失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应当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全部责任。
各位专家,本案受害人的妻子徐秀X多次对本律师说:“若不是还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每次和别人谈到我老公的情况,我自己都没有了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每当我想起她说的这句话,我也感到非常痛心。患者虞石泉原本是上饶市X县X镇的副书记,年仅48岁,是一名公认的勤勤恳恳扎根基层的好干部,参加工作二十余年没有向组织提出过任何要求。此次医疗损害导致他成为植物人,本来他可以就此向组织提出请求,但这样一个唯一一次他可以想向上级领导反映问题的机会,他却没有了这个能力,因为他已经不能自由行走,更不能自已表述了,只能由他的爱人委托本律师来代为申诉。在此恳请各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予以关注,因为这次医疗损害不仅几乎令徐秀X失去爱人,也令两个小孩失去父爱,更使一个家庭承受着巨大的负担和伤痛,而且这样的窘境在未来的日子里将无休止折磨他们。因此,恳请各位专家客观公正的分析本案案情,作出经得起检验的鉴定结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四日
虞石泉医疗纠纷案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经刘律师辩论,虞石泉与省人民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案,经南昌市医学会鉴定,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